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扶持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鼓励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探索和建立符合专业学位教育特点、具有鲜明特色的研究生专业学位培养模式和管理体制,2010年5月6日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对2009年及以后新增全日制专业学位前3届招生收取的学费,学校不留成,用于相关院系专业学位点建设。”本管理办法针对上述新增专业学位学历教育收入制订。
第二条 院系不得擅自提高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所有学费调整均需报学校审批。
第二章 学历教育收入分配及管理办法
第三条 每年年终之前,学校将当年学历教育收入一次性拨付至院系。
第四条 学历教育收入的60%作为院系统筹经费,20%作为导师指导费,20%用于学生奖助学金。
第五条 院系统筹经费可支付专业学位点建设费及院系管理酬金。其中管理酬金支出不得高于学历教育总收入的10%。院系学位点建设项目包括:实验室建设与维护,专业实践基地建设与维护,培养方案的制订与修订,教材建设,教师培训,教育指导委员会会费等
第六条 导师指导费用于支付导师指导研究生所需的课酬和资料、印刷、网络通信、交通、差旅、办公等费用。
第七条 学生奖助学金具体分配办法由各院(系、所)自定,可直拨导师掌握使用,也可直接设奖学金,助学金等,但不能截流它用。
第八条 院系制订本单位教育收入使用办法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定期检查教育收入使用情况及成效。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暂不包含全日制专业学位委培生、定向生。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