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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收费问题的通知
作者
佚名
来源
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0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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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各学校及其他收费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强制用人单位捐资助学。

4 收费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本收费期限执行二年。黑教联[2002]6号文件停止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局     00 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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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dreamdragon  审核:dreamdrag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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