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21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毕业生,成绩合格,达到以下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达到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在修业期(标准学制为四年的学习年限为自入学注册之日起三至六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学习年限为自入学注册之日起四至七年)满时经审核准予毕业,并未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项所规定情况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肄业生;

(二)修业期内必修课和限选课的补考学分达到28学分及以上者(四年制)或32学分及以上者(五年制);

(三)修业期内受到学校党、政、团“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修业期内被学校认定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第四条  对于在修业期内未出现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况的结业生,可回校补考或重修,经考核合格,取得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位申请由申请者所在学院(系)负责受理。对照以上条款,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审查学位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包括学习成绩、学习年限和毕业鉴定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对满足条件的学位申请者,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定。公示期满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学位申请者应在修业期内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制发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校长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备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我校2009届及以后各届毕业、结业生。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