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为有效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学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办法》(合工大政发〔2019〕76号)等文件精神,请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学位分会”)基于本学科发展需要,修订所属学科(专业)研究生导师(简称“导师”)资格认定和招生审核的业务条件、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现就此项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修订范围
1.制订范围
(1)新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数学、环境科学与工程3个一级学科“授予博士学位标准”
(2)新增或调整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硕士学位标准”(请见附件1)
2.修订范围
(1)《合肥工业大学学术型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办法》(合工大政发〔2017〕9号):所属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标准”(现行标准:/hfut/mu_xwgl/2017/0531/c1974a59789/page.htm)
(2)《合肥工业大学授予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办法》(合工大政发〔2017〕10号):所属硕士专业类别“专业学位标准”(现行标准:/hfut/mu_xwgl/2017/0919/c1974a76713/page.htm)
(3)《合肥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工作办法》(合工大政发〔2017〕11号):所属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标准”(现行标准:/hfut/mu_xwgl/2017/0531/c1974a59787/page.htm)
(4)《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办法》(合工大政发〔2019〕76号):所属一级学科“博导资格申请与招生审核业务条件”和“学术型硕导资格申请与招生审核业务条件”、各“专业型硕导资格申请与招生审核业务条件”
各一级学科学位标准及其导师业务条件,由所在学位分会负责;各专业学位标准及其导师业务条件,由牵头学院负责、相关学院配合。相关学科和专业类别见附件1。
二、总体要求
1.引导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学科建设、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实现。
2.分层分类制修订学位授予标准。博士学位标准中,应明确授予博士学位的高质量成果要求,应体现博士学位论文及其关联代表作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对于硕士学位标准,学位分会可自主确定是否设置申请学位的成果条件,学术硕士一般应发表学位论文关联的高质量研究论文,鼓励专业硕士为解决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服务贡献。
3.分类制修订导师资格审核和招生审核的基本业务条件。导师招生的业务条件应高于资格审核的条件,且制定的业务条件一般应高于“合工大政发〔2019〕76号”文件要求。
4.应广泛听取本学科(专业)领域教授、导师、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相关学院等的意见,经学位分会审议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5.内容具体,操作性强。
三、内容组成
1.学位标准制订。请参照现行学位标准版式内容(上述对应修订范围处下载)进行制订。
2.学位标准修订。请参照附件2的成果说明,主要修订现行学位标准内容(上述对应修订范围处下载)中的“成果要求”部分。
3.导师业务条件内容修订。内容格式参照附件3。
(1)学术型导师的业务条件,主要包括:在研的科研项目与经费,近3年取得的学术成果。
(2)专业学位型导师的业务条件,除明确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要求外,还需要明确具体的专业实践要求。
四、其它说明
1.请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次标准制修订工作,并于6月19日前,将修改后的学位标准(纸质和电子材料各1份),报送学位办。逾期未提交者,学位分会负责解释。
2.对于多个学院联合制订的学位标准和业务条件,负责的学院务必本着对学校负责的精神,认真听取配合学院的意见,形成公认的结果。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和导师业务条件时,请学位分会主席做好准备,汇报本学科(专业)的制修订情况。
联 系 人:柏老师 联系电话:62902844
邮箱地址:xwb@hfut.edu.cn 办公地点:2号办公楼319室
研究生院 学位管理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