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招标与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招标与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采购项目必须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学校采购工作应加强计划性,采购管理部门应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形成批量优势,保证学校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的采购工作是在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审计处、监察处等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主管招标与采购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主管监察、财务、科研、总务以及校区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监察处、审计处、研究生院、科学研究院、教务部、财务部、总务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部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招标与采购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招标与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负责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讨论、审议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监督、指导各业务单位招标采购工作;负责批准学校集中采购计划;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公开招标项目采购方式;其他由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策的事宜。
第六条 采购中心工作职责
采购中心是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及相关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拟定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及制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以及学校招标与采购相关规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招标与采购工作;负责上报教育部政府采购计划,汇总编报学校招标与采购的相关统计信息;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处理招标与采购事项,协助处理相关投诉事宜;负责建立和管理学校的“评审专家库”;负责学校采购审批系统、竞价系统的管理;负责招标与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总务部、教务部、研究生院、科学研究院等为学校采购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对采购人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设计方案、采购预算进行论证或审查;负责或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采购与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或督促执行相关采购项目;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八条 监督办公室工作职责
监察处处长兼任监督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审计处、财务部财务稽查办公室等有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其工作职责是:
对各项采购行为和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对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及变更进行审核;参与组建和审定学校“评审专家库”;监督招标与采购程序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及时制止、纠正招标与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违法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参与合同的审核与验收,对项目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工作职责
采购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提出采购申请的项目建设或使用单位,如采购项目涉及多个使用单位或为学校公共项目,可由采购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采购项目的申请单位或指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组织相关技术论证,确定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商务条款等;根据市场情况推荐供应商或品牌;参与制定采购文件;负责采购过程的技术释疑;组织采购项目合同洽谈,参与合同的审查与会签;执行采购合同并组织验收;委派一名工作人员全程参与采购过程。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限额标准
第十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三类,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集中采购”、教育部组织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学校组织的“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采购形式的组织实施,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和安徽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组织形式为学校组织的“分散采购”,即学校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或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采购方式由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组成。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分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学校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达到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原则上委托有资质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由采购中心会同监察处共同负责。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类: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1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医用药品项目的采购,参照安徽省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类:1、修缮工程类,单项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2、新建工程的项目采购,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执行合肥市的有关规定。
服务类:采购金额在1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供应商的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的集中采购相关规定
(一) 采购限额标准
5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 确定采购方式
工程类:(1)修缮工程类,单项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2)新建工程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3)5万元-50万元的小型修缮项目根据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采购方式,确定入围施工单位;5万元以下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货物、服务类: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120万元的项目(医用药品项目的采购,参照安徽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项目特点由采购中心会同项目负责人(单位)提出适合的采购方式,监察处进行审核。5万元以下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由国务院制定)。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为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
第四章 招标方式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质、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三)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未达到国家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学校自行组织招标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缩短,但最少不得少于10日。
1、符合招标条件但需紧急采购的;
2、招标采购单位预先发布过采购预告的;
3、采购货物或服务属于通用商品和标准服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
4、同一类采购项目连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进行招标,但要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九条 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
(一)两次发布招标公告后没有合格标的,或招标过程中所提交招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由评标委员会或三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后,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执行。
(二)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年财政部74号令)的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章 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同意的其它采购方式。其采购和审批程序应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方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政府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政府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二)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必须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1、预算金额超过12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提交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审批结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达。特殊情况可由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主任、副主任会签审批。并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2、预算金额在50—120万元以内的项目,根据采购项目所属类别,由采购中心召集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监察处、财务部和项目单位负责人召开协调会讨论审核,报分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会签审批;也可直接提交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 预算金额在20-50万元以内的项目,业务审批管理部门、采购中心和监察处三个部门负责人会签审批。
4、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报采购中心和监察处审核。
第二十五条 询 价
采购货物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金额要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章 采购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明确一名党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和督促本单位采购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提前一年报财务部项目规划与预算办公室立项,纳入学校项目库统一管理。实施采购的项目,必须经过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审批并经财务部财务管理办公室核实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采购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编制采购计划、细化采购需求,填写《合肥工业大学集中采购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
(一)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采购进口产品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的支出,必须在规定的购置标准内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确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修正、补充的,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十二条 采购合同的订立及货物的验收按照《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招标与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十四条 招标与采购活动中收取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采购活动的相关支出,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经批准自行采购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由项目建设单位成立采购工作小组进行分散采购。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采购协议。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六条 招标与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守下述工作纪律。
(一)参加招标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宴请或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二)禁止把项目化整为零,故意规避招标;
(三)与采购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采购活动;
(四)采购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和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凡有配偶、子女和亲属参与投标的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五)严禁未履行学校采购程序私自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严禁违规操作;
(六)所有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四日下发的《 合肥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合工大政发 〔 2004〕10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若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