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使用,防止浪费,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科学管理、提高效率、合理分配、节约使用”的原则,相关主管部门对全校实验室(研究室、所)使用的物品及经费进行管理,后勤服务集团科教服务中心负责物品的供应。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认真管好、用好各类物品,自觉地遵守管理办法。相关主管部门定期对物品的领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以掌握各实验室对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动态。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物品,具体分类如下:
材料:指一次使用即消耗、不能重复的物资,如各种金属和非金属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单价小于1000元并且大于等于500元可重复使用的器具、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
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损坏的器件、器皿、零配件等。
两用、卫生用品:指既可在实验室又可以在家庭使用的物品,如洗衣粉、清洁剂、杀虫剂、拖把、扫把等。
劳动保护用品:指工作服、手套、口罩、肥皂、毛巾等。
第五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分类目录(附后)。
第三章 实验材料经费的计划分配和管理
第六条 实验材料经费由学校事业经费划拨,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耗材计划的分配与使用管理。
第七条 实验材料经费主要用于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大型仪器设备等所需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实验室必需的两用、卫生用品;用于实验人员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为了实施有效管理,避免挪作他用,对实验材料经费的计划分配、物品领用、帐务结算等采用经费卡方式进行管理。实验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按《合肥工业大学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实验材料经费的年度分配计划,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使用状况进行分配,特殊情况另议。
第十条 实验材料经费使用卡限于领用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和两用、卫生品。严格控制积存经费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禁止实验室之间将该经费作为相互支付的手段或在校内非实验环节使用。
第四章 物品的供应、领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物品一般由后勤服务集团科教服务中心负责供应,相应主管部门依据上一学年物品的使用情况编制物品采购计划,交后勤服务集团科教服务中心采购。
第十二条 增加或变更原采购计划时,由实验室提交报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若科教服务中心无法供应或属特殊、急需、专用物品,经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后,使用单位可自行购置,并在实验综合科办理审核、登记,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实验室领用物品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在领料单上填明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若领取的物品与领料单所填的内容不符,一经发现,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物品的领用
物品领用时需有实验室主任签字和责任保管员盖章,凭领料单和经费卡领取。低值品的领用按实际工作需要实行以旧换新;两用、卫生用品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定额领用。
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根据不同工种的定额,领用人在领料单上签章,经实验室管理科审核签章后领取。
第十五条 实验室在领取物品时,对科教服务中心发放不符合要求的物品可拒绝领取;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确属质量问题,可向科教服务中心提出退换。实验室发现领取的物品价格高于市场同种物品价格时,应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为了提高物品的使用效益,防止积压浪费,原则上各单位根据实际使用数量领取,不得多领储存;对于确需储存备用的物品,其数量不得超过一学期的使用量,并由保管员建账管理。
第十七条 低值品应指定专人保管,建立明细账;对于易耗品的账物,使用单位应每年度清查一次;实验室的低值品实行内部借用登记制度,借用人必须按时如数归还,无故丢失、损坏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其它经费购置的物品属国家财产。经办人应依照本章的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五章 物品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十九条 物品在使用过程中,按实验操作规程进行而发生损坏的,可免予赔偿。
第二十条 因违规操作而造成物品损坏的,学生按其原价的30%赔偿;实验室工作人员按其原价的80%赔偿。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实验中无故丢失物品时,按其原价的70%赔偿;实验室发生物品被盗时,需提供两人以上的证明或保卫处的报案证明,否则由负责人按其原价的80%赔偿;借用的物品发生丢失,由借用人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赔偿金上缴校财务处,在实验室管理科备案后可作为追加等额实验材料经费的依据。
第六章 危险品的购置、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危险品系指易爆炸品,易燃品,毒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等物品。
第二十四条 危险品的采购由学校指定专人,到国家指定经营危险品的供货部门采购。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危险品运输时,必须按照其要求,防震、防撞、防压、防摩擦、防潮湿、防高温、防倾倒等注意事项进行。严禁相互抵触的危险品同车载运以及用公共交通工具运载。
第二十五条 危险品的存储应建立专用仓库,并按相关规定存放,库存危险品必须有明确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和识别记号。存放处必须配有相应的消防和防护器材。
存放危险品的容器、搅拌毒品的工具必须固定,应定期对容器作安全性检查,严禁容器和工具在处理不同危险品时被串用、挪为他用或随意遗弃。
危险品入库时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
库存危险品应指定专人管理,需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熟悉危险品性能的人员担任仓库管理员;定期检查,书面记录,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品领用时,领料单必须由实验室主任签字。领用原则要根据实际消耗最低量领取,把握限量领用,控制使用,不留备用,剩余品及时退库保管。
从事危险品实验操作的师生员工,学院要加强安全教育和操作方法的指导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防范能力。
第二十七条 库存剧毒品和强辐射品,必须由指定的两位专门人员保管,专库专柜专放,双锁加封。领取剧毒品或强辐射品(如氰化物、砷化物、核辐射品等)的领料单上必须详细填写用途,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由两人共同提取;严禁领取时手续不全。
使用后剩余的剧毒品或强辐射品,由实验室及时加封并派两人共同送还危险品库存放,同时办理退还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凡含有剧毒或放射性物品的“三废”,不得随意扔弃、排放。确需处置时,由相应主管部门会同保卫处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处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设备实验室处负责解释。
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分类目录
材料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黑色金属; 二、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三、煤炭及石油产品; 四、木材;
五、水泥; 六、化工原料及试剂;
七、建筑材料。
低值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低值仪器、仪表、教具; 二、低值工具及量具;
三、低值文艺、体育用品。
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玻璃仪器及器皿; 二、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三、实验用小动物; 四、劳动保护用品;
五、三类物资。
2005年11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