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各种经费购置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制度、管用结合、合理调配、提高效益”的原则,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
1、设备实验室处代表学校对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配合验收、维修、调拨、调剂、报损(失)、报废等工作;管理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资产的账务工作;检查、监督仪器设备的利用状况,保证其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
2、各院、部、处应指定一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调拨、报废、报损(失)和帐务管理等具体工作。
3、各学院实验室主任是本室仪器设备管理的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申购、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管、维护与维修、计量标定、计量认证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各实验室应设置责任保管员,负责本室仪器设备账务管理,及时与设备实验室处实验综合科核对账物,确保账物相符。
4、各单位人员须严格自觉地遵守仪器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尊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和职权。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如下:
1、单价≥1000元、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超过一年的仪器设备;
2、属自制、捐赠、无偿调拨且符合本条款第1项规定的仪器设备;
3、单价≥1000元或成批购置的计算机工作台、椅和其它实验工作台、椅;
4、单价≥5000元的各类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况的处理方式:
1、为主机配备的辅机、附件,亦纳入管理范围,其价值包含在主机的总价值中;
2、对已纳入统一管理的仪器设备发生加工改制,增加、拆除原有主机一部分等情况,视为主机原价值的增减;
3、各类计算机软件,800≤单价<5000元时,作为主机附件入帐;
4、单价在500元以下或不构成批量的计算机工作台、椅和其它实验工作台、椅按附件入帐;
5、为主机所支付的运杂费、安装费、修理费,不计入主机价值内。
第五条 单价≥10万元的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其账务管理和报废(损)处置按本办法执行,其它方面管理按《合肥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与验收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不同的经费来源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拟订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学院在拟订购置计划时应组织相关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进行仪器设备购置的技术论证(含规格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按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七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执行按照《合肥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实施。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购置单位指派的专人负责,设备实验室处可派人配合验收。
一、验收基本要求:
1、品名、型号、规格是否符合。
2、附件、配套工具、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3、质量、性能是否合格,必要时应进行校验。
4、计量仪器设备,应具备计量认证合格标志,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自制仪器设备,按自制前提出的技术指标和要求验收。
二、验收程序:
1、验收人员到场开箱,按验收基本要求逐项进行。仪器设备的随机技术资料,由使用单位保存。
2、需安装后才能验收的设备,可先验收基本要求的1、2项,其余项目待安装调试完毕后,再进行验收。
3、验收时,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型号、规格不符等情况,应暂停验收,及时查明原因,并由采购人员负责向供货单位办理退换或索赔等手续。验收合格,按第四章有关条款办理报账手续。由设备实验室处负责购置的仪器设备,需将验收报告报设备实验室处设备科。
4、仪器设备的验收应在到货后三周内完成;需安装的设备,应在到货后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九条 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实行两本账制度。两账分设在设备实验室处实验综合科和各使用单位,账账必须一致。
第十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责任保管员应相对稳定,若确需变动时,必须向设备实验室处实验综合科备案,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主管院、部、处指定专人监督交接。交接完毕,应有三方签章的交接记录,交接双方分别保管一份。在未完成交接前,原责任保管员不得离开。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购置经办人须认真填写“合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各栏目内容要详细、准确,且必须盖有责任保管员的专用章。仪器设备相关凭单、报表等由责任保管员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入账
1、新购仪器设备,经实验综合科对“合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审核后按原值登记入账。
2、捐赠、校外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进行类比估价;自制仪器设备按消耗材料、元器件等实际支出核算价值。并在“合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备注栏注明后,交实验综合科审核登记入账。
3、校内调拨仪器设备,由调出单位负责填写“合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实验综合科凭“合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调账。
4、为主机配备的辅机、附件,以及加工改制、增加、拆除原主机一部分,均视为主机原值的增减。应在“合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上注明主机的仪器设备编号,由实验综合科审核后调账。
第十三条 销账
1、调出仪器设备,实验综合科凭“合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审核销账。
2、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实验综合科凭审批后的“合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申请单”回单销账。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责任保管员每学年应定期检查,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次清查情况都应做详细记录,以备查阅。实验综合科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账务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为实现全校仪器设备数据网络化管理奠定基础。
第五章 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是保证本室仪器设备完好的责任人;实验室责任保管员是保证本室仪器设备不得丢失的责任人。仪器设备的使用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逐台仪器设备要责任到人,但不得占为己有。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制订操作规程。对违反操作规程者,实验室工作人员均有权停止其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能用一般仪器设备完成的实验,不得使用精密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学生初次使用仪器设备,指导实验的人员应事先讲清操作方法,并随时注意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二十条 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如确需拆卸修理或改装后它用,必须提出方案,经实验室主任和设备实验室处同意后,方可进行。对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经实验综合科、设备科同意,可拆改利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要根据仪器设备及其它物资的不同要求,分别采取防火、防光、防热、防冻、防潮、防水、防尘、防锈、防震、防盗、防计算机病毒、防放射性污染等措施,并经常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的人员,要做到熟悉其性能特点和工作原理,及时维护检修。若无力修理时,应及时向设备科申报,以便统一安排维修。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变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变动,系指调拨、调剂、借出、报废(损)、丢失等。
第二十四条 调拨与调剂
1、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校内调用仪器设备,一般由互调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调拨手续。对利用率低、使用不当、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设备实验室处可在权限范围内直接调拨(包括有偿调拨到校外)。仪器设备的调拨,由调出单位填写“合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由实验综合科审核,设备实验室处批准。
2、根据教学、科研等发展需要,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可在每年年底填报闲置或需求仪器设备清单,设备实验室处据此选择调剂对象,校内调剂按调拨手续办理,校外调剂视有偿或无偿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校内部门间借用实验仪器设备,由借用方填写借用单,经借出方负责人同意后,向责任保管员办理借用手续,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借出。对校外单位一般不出借,确需借用时,借用单位必须详细填写借用单,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所在院、部、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设备实验室处。审核批准后可向责任保管员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满,由借出方负责催还。无论校内、校外借用或归还,均要当面验清仪器设备状况及附件。
第二十六条 报废(损)与丢失
1、仪器设备报废(损)遵照国家有关仪器设备使用期限的规定,对使用期限已满,确已丧失功能的,按报废处理;国家规定的高耗能且停止使用的设备,亦作报废处理。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毁损,按报损处理。拟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过认真的技术鉴定,确实无法修复使用或修理费用过高的,方可办理报废(损)。
2、仪器设备发生被盗、丢失等情况,按第七章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赔偿条例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实验室责任保管员负责办理手续。
3、办理报废(损)、报失,需填写“合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申请单”,由主管院、部、处签署意见,交实验综合科审核,经设备实验室处和分管校长二级批准。
4、报废(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实验室处回收,统一利用残值或变价处理。
5、仪器设备的报废(损)、报失的申报、审批工作每年二次,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由实验综合科负责受理。
第七章 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损失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应按损失值全额赔偿:
1、不听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3、尚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教师、实验工作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责任保管员保管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造成严重损坏;
6、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第二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按损失值酌情减免: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少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财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承认错误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接触易损仪器设备,损失值超出允许范围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难避免的;
2、使用年久接近报废的,在正常使用时,发生合理的自然损坏;
3、经主管院(系)批准,试用较复杂的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经设备实验室处批准检修仪器设备时,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由于缺少必要的环境设施等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5、因工作需要,经常接触易损仪器设备,损失值在核定的允许范围内;
6、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十条 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其损失值按实际情况据实计算:
1、仪器设备完全损坏,按购进价计(折)算;
2、仪器设备局部受损并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更换零配件,计算零配件价值。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被盗、丢失时,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仪器设备发生被盗,经保卫部门认定不属个人责任的,可免于赔偿,若无法提供免责证明的,按仪器设备原值赔偿;
2、仪器设备发生丢失,具有两人以上(相关人员)证明不属个人责任的可免于赔偿,若无法提供免责证明的,按仪器设备原值赔偿。
第三十二条 赔偿处理权限:
1、损失值在800元以下(含800元)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设备实验室处审批;
2、损失值在800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会同设备实验室处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
3、属校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和设备实验室处共同提出处理意见,送校长、分管校长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第三十三条 赔偿方式:
1、赔偿金额确定后,可根据赔偿人的经济状况,一次或分期偿还,赔偿单交财务处执行收款。
2、在偿还期内,赔偿人若在爱护财产、节约物资方面有明显成绩或其它较大贡献,可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校长批准,酌减其尚未赔偿的部分(已赔偿部分不再退回)。
第三十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应给当事人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损失较大的,当事人要做认真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并通报全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其管理特点和要求,依据本办法制订各自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生效,原有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设备实验室处负责解释。
200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