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科建设,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学校鼓励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对现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功能进行开发与利用。
第二条 学校设立“大型精密仪器开发与利用基金”,从设备维修经费中列支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此项工作。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开发与利用基金”项目,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实施。
第四条 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技术改造和创新等均可申请此基金项目。开发改造后的大型仪器设备要体现技术先进、操作简便的特点。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需填写《大型精密仪器开发与利用基金申请书》(设备实验室处网页下载)。项目负责人应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论证报告,经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设备实验室处实验室管理科。
第六条 设备实验室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及年度经费计划确定批准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报设备实验室处和科研处备案。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开发与利用基金”项目一般应在每年的3月份前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完成。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中属自行改造或功能开发的,由项目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属委托外单位改造或功能开发的,需由设备实验室处会同项目责任人与合作单位签订技术改造协议后执行。
第九条 在研制与实施过程中,项目组要定期汇报其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实验室管理科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因故终止,项目负责人须向实验室管理科提交书面报告,并退还学校下达的项目经费;若无故终止,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若遇项目组成员变动,学院应及时安排其他人员接替。
第十一条 若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将给予项目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下一年度的实验材料经费。
第四章 鉴定与验收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开发与利用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准备以下鉴定与验收材料:
1、目申请书与计划任务书;
2、项目总结报告;
3、委托改造协议;
4、检测报告;
5、改造或功能开发相关技术资料;
6、使用说明书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科负责对项目组提交的鉴定与验收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鉴定与验收条件的项目,由设备实验室处会同科研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鉴定与验收。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开发与利用基金”项目成果按照《合肥工业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设备实验室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