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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合肥工业大学关于第二轮职员职级评聘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超级管理员   查看次数:
 

校内各单位:
    《合肥工业大学关于第二轮职员职级评聘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2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2年11月15日

                                             合肥工业大学关于第二轮职员职级评聘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建设优化、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调动学校管理岗位职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以健全完善职务职级体系为核心,建立与学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的职员管理制度。
2、职员职级评聘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3、坚持职务职级相结合原则,建立常态化的职员职级晋升制度,完善干部管理体制。
二、参加本次职员职级评聘的人员范围
1、申报本次职员职级的人员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机关各部门、学院(部、中心)、直属(附属)单位、专职科研机构等单位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
2、2010年8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管理岗位上退休的管理干部,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参加本次职员职级评聘。
3、除一线专职辅导员(指在第一线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辅导员)外,已参加过第二轮专业技术岗位分级的人员,不得参加本次职员职级评聘。工勤人员不在此次职员职级评聘范围之内。
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管理,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三、本次评聘各职级岗位数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我校职员岗位的总量及各级职员的结构比例,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结合管理队伍现状及发展,学校设置一定数量的高级(五、六级)及中级(七、八级)职员岗位用于此次职员职级评聘。
四、本次职员职级评聘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应聘各级职员岗位的人员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热心高校管理工作,具有奉献精神,爱岗敬业,公正廉洁。
2、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能够切实履行所聘任岗位的职责任务。除新聘职员外,均须达到年度考核称职等次。
3、身心健康。
(二)资格条件
1、五级职员
在六级(副处)领导干部岗位上任职累计满六年。
    2、六级职员
在七级(正科)领导干部岗位上任职累计满六年。
3、七级职员
在八级(副科)领导干部岗位上任职累计满四年。
4、八级职员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管理工作;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任九级职员满三年;或任九级职员满四年。
5、九级职员
    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管理工作;或任十级职员满三年。
6、十级职员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管理工作。
(三)基本业务条件
1、高级职员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全力投入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和民主作风;较系统地掌握了履行本职工作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研究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及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思维,能应用于实际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研究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管理研究论文。具有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2、中级职员
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服务意识,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组织能力和创新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或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管理方面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3、初级职员
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能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能够胜任履职岗位的职责、任务和基本要求。
(四)不满足职员职级晋升基本条件的,学校不接受晋级申请。
(五)近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高一级职员职级:
(1)职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者;
(2)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或党内警告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3)不能很好履行岗位职责且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者;
近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降低职级聘任:
(1)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或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严重违纪违规,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有失职或渎职行为者;
(3)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
解聘、辞聘按照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任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职员职级考核管理
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考核按分级原则实施。四级以上职员由教育部考核;担任处级或高级职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职员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其他职员由各单位负责考核。
2、考核工作的依据是各级职员的岗位职责以及任期工作任务的目标要求和标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职级变动、晋升薪级工资及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3、建立常态化的职员职级评聘制度。学校将每两年在教育部核定各级职员职数内,开展一次管理职员职级评聘工作。
六、本次职员职级评聘的组织
1、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职员职级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职员职级评聘的组织领导工作。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高级职员评聘工作小组,负责五级、六级职员职级的评聘工作,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教代会代表、教师代表以及校外的专家学者组成。
学校科级及中级职员聘任工作小组负责中初级职员拟聘人选审定工作。
2、各二级单位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由单位党政领导、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成员不得少于7人。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材料审核,在规定的评聘条件范围内,评定本单位七级及以下职员的职级,并报学校审核批准;并负责向学校排序推荐五级、六级职员的拟聘人选。
3、一线专职辅导员的职员职级的评聘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负责对申报五级、六级职员者,进行评议排序推荐至学校,负责对申报七级以下职员的评定工作。
4、二级单位的界定:学院(部、中心)、党群部门、行政各大部、直属(附属)单位、专职科研机构。
七、本次职员职级评聘的相关问题
1、本次申报晋升职员职级者,其任同级职务年限计算到2012年12月31日止(2012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已退休者计算到退休年月)。
2、2010年8月1日以后校内转岗至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目前为副科级(八级职员)或科员的管理人员,可直接聘为七级职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目前为科员的管理人员,可直接聘为八级职员,聘任时间从办理完毕转岗手续之下月起。
3、2010年8月1日以后进校,聘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评定。
4、本次晋升高一级职员职级者,从学校发文聘任之下月起兑现工资待遇;2010年8月1日以后从管理岗位退休的人员,根据本次实际聘任的职员职级,按职员职级工资系列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系列就高的原则重新计算退休费,从学校发文之下月起兑现。
5、担任机关行政各大部各办公室主任、主管的人员,八级晋升七级和六级晋升五级者,除按照《合肥工业大学职员职级评聘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外,须由组织部门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相关规定履行考核、任命等相关程序。
6、在上一轮干部竞聘中,按照《合肥工业大学2011年公开选拔、竞聘中层领导干部实施办法》(党组字[2011]16号)、《合肥工业大学2011年选拔、竞聘科级及中级职员领导干部实施办法》(党组字[2011]39号)文件规定,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干部岗位者,若符合条件,经学校组织部、人事管理办公室认定后,可申报上一级职员职级,其担任享受待遇非领导职务时间可连续计算。
7、2010年8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已退休,且在同级领导干部岗位上工作满12年的管理干部,经组织部门认定后,可申报上一级职员职级,指标单列(上一次职员评聘时以退休身份申报过的人员不在此条规定的范围内)。
8、宣城校区管委会可按照本实施规定组织本次申报职员职级评审,指标单列,拟聘人选直接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八、本次职员职级评聘的工作时间安排
1、11月19日,学校发布2012年度职员职级评聘工作文件。
2、11月20日至11月26日,各单位动员,个人申请,填写《合肥工业大学职员职级申报表》,附相关材料,报送至各单位聘任工作小组。
3、11月27日至12月3日,各二级单位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公示和相关评议。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七级级以下职级人员进行评审,报送拟聘人选(《合肥工业大学各单位职员职级申报推荐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和个人申报材料);对本单位申报五级、六级职级人员进行评议,并排序推荐至学校,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合肥工业大学各单位职员职级申报推荐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和个人申报材料)至校务部人事管理办公室,电话:2901084,邮箱:hfutrsk@126.com
4、12月4日至12月7日,校务部、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全校申报高级职员的申报材料汇总、审核。
5、12月8日至12月12日,学校高级职员评聘工作小组完成五级、六级职员的评定工作;完成七级及以下职员职级的审定工作,确定拟聘职级及人选。
6、12月15日前,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各级职员职级评聘结果。
7、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聘任。
九、附则
1、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五级及以下职员职级的聘任工作。
2、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级党政职务(含享受领导干部待遇者、调研员)以组织部门认定为准,任职年限均计算到月。
3、本实施办法与学校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者,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其他特殊情况和未定事宜由学校职员聘任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4、本实施办法自学校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校务部、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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