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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8-08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施工,保障施工现场人身及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合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原则,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三条 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是学校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监管部门。校园建设办公室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第四条 施工单位是建设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章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有针对性地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方案》,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和安全交底,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配置和完善办公区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七条 监理单位按《监理规划》中明确的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方案、安全工作进行管控;对施工单位进行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培训合格证、特殊工种上岗证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等进行审查。

监理单位定期对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巡检并完整记录。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依据合同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督促安全人员到岗履职,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更换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及隐患,责成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学校的装修、修缮和临时性建设等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