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学校:
《合肥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已经市教育局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教育局
2018年3月16日
合肥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范围内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国防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实训机构及教研、电化教育等机构。本办法所称在职中小学教师是指上述学校或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偿补课,是指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对学生开展有偿(收费)补习的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
第四条 本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是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的主管部门。市教育局统筹指导全市治理有偿补课工作。各县(市)区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完善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强化教师师德宣传和教育,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
加强监督检查,将“严禁有偿补课”纳入教育督导特别是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加强指导和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有偿补课的情况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格执行处理决定。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检查。要加大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实行责任追究。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六条 校长是本校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有效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各学校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教育,引导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切实履行好个别辅导和答疑等本职工作。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明确教职工不得参与有偿补课。
第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教师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最严规范、最严检查、最严惩戒为原则,严禁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偿补课,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创设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八条 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透露学生信息。
第九条 严格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在职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师相应处理:
(一)组织、推荐或者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或者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时段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行为的要严格查处,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第十一条 接到反映学校、教师可能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行为的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下讲、课上泛讲课下精讲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以及打击报复不参加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经查实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的中小学校,除清退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由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县(市)区域或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学校、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评优评先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并给予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免除行政职务等处理。
第十三条 经查实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的在职中小学教师,除清退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由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县(市)区域或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成学校给予本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评优评先和职务晋升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处理,直至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再次出现有偿补课行为的,一律先调离教师岗位,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特级教师、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教坛新星(教坛之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后备人选、正高级教师、正高级讲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按程序取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或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党员教师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的,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的,应当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规定的程序、权限、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对有偿补课行为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师生家长实名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级监督举报平台为“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由学校告知全体师生和家长。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合肥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合教〔2015〕225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