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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具与取得发票的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17-06-26作者:点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71日起,只要增值税普通发票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且发票内容必须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以自201771日起,当您开具与取得发票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如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要求写明学校纳税人识别号等开票信息,请按如下资料提供(注:电话留购买人电话即可)

学校的开票信息如下:

名称:合肥工业大学

税号:340111400016984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193

银行账号:176703468988

开户银行:中行宁国路支行

    2.如您需要学校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提供对方单位的完整的开票信息:名称、税号、地址、银行账号、开户银行。

    3.开票业务咨询电话:62919175

 

合肥工业大学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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