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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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事项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27作者:点击:

为确保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2018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准确按时落实,财务处工作人员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现将有关具体实施内容通知如下:

我校教职工2018年10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统一由3500元每月提高到5000元每月,并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工资薪金不再单独计算每月1300元的附加扣除,即起征点由4800元每月调到5000元每月。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学校师生取得的劳务报酬等其他应税收入,仍按原税法扣缴税款。

财务处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