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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校名、校徽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15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校名、校徽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2021〕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和学校声誉,加强对校名、校徽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名称规范拼写:

(一)汉字规范拼写

1. 简化字: 河北师范大学

2. 特定字体: 郭沫若字体

(二)规范汉语拼音

HE BEI SHI FAN DA XUE

(三)规范英文拼写

   Hebei Normal University    缩写: HEBNU

第三条 校徽。校徽分师生员工佩戴的胸徽与学校标志徽。

(一)胸徽图形

1. 教职工佩戴的胸徽为红底、白字、郭沫若字体。



2. 学生佩戴的胸徽为白底、红字、郭沫若字体。

 

     


(二)学校标志徽图形

 

     



徽标采用“线装书”作为创意的源点,体现教书育人的属性特征以及“百年学府”的历史感和文化感,将书的“订口部分”变成河北师范大学的英文缩写“HEBNU”,传统与现代达到有机的融合。

打开的书形自然而巧妙的构成“逗号”的形态,同时标注出建校时间“1902”,形象的表明河北师范大学历经100多年后,又将翻开新的一页,寓意河北师范大学不断向前发展的美好前景。

将“怀天下,求真知”的校训放置在书的封面显要位置,表明河北师范大学一如既往的贯彻其优良的校风并使之深入每一位同学心中。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校名、校徽包括:“河北师范大学”、“河北师大”等中文名称和规范汉语拼音;“Hebei Normal University”、“HEBNU”等英文名称和简称;胸徽和学校标识徽;学校中英文名称、简称与校徽的相关组合;域名“www.hebtu.edu.cn”;校训“怀天下 求真知”,以及其他足以使人误认为与我校密切联系的中文、英文、拼音、图形和组合等 (以上统称“校名校徽”)。

   第五条  “河北师范大学”、“河北师大”和英文名“ Hebei

NormalUniversity”、英文缩写“HEBNU”及学校校徽图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依法受到保护。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代表学校对校名、校徽履行管理使用职能。

第二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应规范使用学校校名、校徽,不得随意更改。学校各单位对校名、校徽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范围及期限使用。

第八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在行使学校授其职能时,如涉及到校名、校徽,须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申请使用校名、校徽的行为:

(一)申请成立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

(二)国家批准、学校列入正式计划内办学的;

(三)计划外办学、办班,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四)对外设立实验实习基地、教学科研基地、合作实践基地及就业创业基地等;

(五)对外签订技术咨询、技术(科研)合作、技术(成果)转让等项目合同,并经科技处、社科处审核同意的;

(六)从事投资、合作等经营性活动的,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的;

(七)因会议、展览、宣传等,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的;

(八)其他需使用校名、校徽情形的。

   第十条 申请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应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使用方式、适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费用、及其他必要说明),学校办公室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凡以“河北师范大学”名称对外发送文件、公函的,由学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办公室审核,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后方可发送。

   第十二条 经学校授权许可使用学校校名、校徽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校名、校徽转授权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校名、校徽相关权益设立公司、变相作价入股或以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与校外企业、公司、单位或个人签订合作办学、技术合作、技术转让及其它项目合同时,除明确界定使用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的范围并得到学校批准外,必须在合同中有相应条款明确“允许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并不自然包含无偿使用的权利,也不自然包含可以使用学校其他无形资产的权利”。不涉及使用校名、校徽的,须在合同中注明“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不得使用我校校名、校徽或其他无形资产”。

   第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有偿使用校名、校徽的,应向学校支付使用费。校名、校徽的使用费,参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各类企业需以学校名称冠名的,须经学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校办公室备案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经许可使用校名、校徽的企业应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名誉。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和学校办公室备案使用学校名称冠名企业的,是侵权行为,学校有权依法要求其立刻停止使用。委托校外单位进行制作印有学校校名、校徽或其他学校标识的物品,应与其签署《河北师范大学大学标识制作授权协议》。

   第十八条 禁止伪造我校校名、校徽和其他学校标识,以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识,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佩戴胸徽的制作由人事处负责,学生佩戴胸徽的制作由教务处负责,学校标志徽的制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制作。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对所属冠名单位进行跟踪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备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学校有权取消其使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自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授权,擅自使用或违规使用校名、校徽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