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3]河北师范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8 浏览次数:0次
河北师范大学文件
校发〔2020〕23号
河北师范大学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严格信息化建设项目过程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升应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学校经费建设的、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支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信息化硬件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信息系统建设、网站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等方面。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应用贯彻“统筹规划、部门沟通、集体决策、分工负责、信息办统总”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信息化工作由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重点建设目标任务,对信息化建设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五条 信息化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学校信息化整体规划,统筹信息化建设项目;负责数据、接口标准的制定;负责学校信息化软、硬件基础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组织协调各单位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会同学校纪委、审计处对全校各单位信息化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全校各单位负责按照学校信息化整体规划,提出本单位分管领域的具体项目建设方案,报信息化中心审核论证后,按程序启动建设;会同信息化中心,负责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验收、运行维护;负责协调实现分管业务信息系统与学校中心平台的对接;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推广应用,确保达到项目建设目标。
第七条 国资办、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采购、合同签订、运行条件保障等工作,保障信息化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第三章 项目立项、实施及验收
第八条 学校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采购、建设、验收程序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在信息化建设项目酝酿期间,需主动征求信息化中心与相关单位意见。项目论证由信息化中心统一组织,论证通过后,方可列入学校预算项目库。相关论证材料由信息化中心存档。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入采购流程后,建设单位初拟的招标文
件,须报信息化中心对功能需求、技术参数部分进行审核;定稿后的招标文件报信息化中心存档。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结果确定后,合同中涉及技术部分由信息化中心进行审核。投标文件、正式合同报信息化中心存档。
第十二条 全校信息化建设项目须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统一数据标准。为实现数据互通共享,新建/升级信息系统必须采用学校《管理信息标准》。
(二)统一身份认证。新建/升级信息系统必须接入学校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实现单点登录。
(三)规范数据接口。新建/升级信息系统必须与学校中心数据库进行数据对接。若需与其他业务系统进行直接对接,在方案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后建系统在申请项目预算及招标时,需包含已有系统一侧的接口费用;为未建系统预留的接口,应在合同中说明未来配合对方系统开通接口所需费用。
(四)确保信息安全。①与项目开发者、厂商签署合同,须规定对方在服务期内有修复系统安全漏洞的义务,须包含数据保密条款。对方免费服务期结束后,应继续采购系统安全漏洞修复服务,确保业务系统生命周期内的安全有基本保障。②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应掌握系统各级管理员口令。③合作建设项目中,涉及需将师生信息尤其是生物特征信息交给对方的,须报学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组织协调开展项目实施工作。信
息化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并配合完成共享硬件设施的保障、数据对接、统一身份认证对接等项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全程参与项目方案制定、实施、验收、运行维护与应用推广工作。项目中途确需换人,建设单位应协调做好项目交接,保证“一张蓝图干到底”。
第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主体完成,经信息化中心安全评估后可申请上线试运行。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合同约定的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安全性、稳定性、系统性能满足预期,建设单位可向国资办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由信息化中心、国资办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组织,在对照合同检查系统功能的同时,着重对应用数据标准、数据对接、统一身份认证集成、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核。验收报告、重要技术文档报信息化中心存档。
第四章 项目的应用评价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重在应用。对于已建成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包括用户培训、制定相关岗位工作规范、管理制度等,确保物尽其用,达到设计预期。
第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通过、投入正常使用后的两年,信息化中心每年一次组织对项目所建信息系统、硬件平台的应用情况对照立项材料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应用效果不理想、数据数量少质量差、硬件资源利用率低等情况,信息化中心督导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长期整改不见效果的,报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所采购、建设的软件系统,其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不满五年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材料,按照学校止损工作办法进行处置,并视工作需要,提出新项目建设立项申请。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所采购、建设的硬件系统,其使用期限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相关规定执行。硬件系统承载的任务完成后,由信息化中心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使用校外资金建设的学校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2020年7月9日
学校办公室 2020年 7月1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