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3号)及《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冀人社规[2017]22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校在编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省内企业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方可申请离岗创业。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辞去领导职务后再以专技人员身份申请离岗创业。
二、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离岗创业条件且有意愿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填写《河北师范大学离岗创业申报表》(见附件1),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
2.单位审批。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审核意见;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提请学校会议研究审议。
3.签订协议。经学校会议研究批准的离岗创业人员,与学校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离岗创业协议书约定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的有关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4.名单公示。确定离岗创业人员名单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
三、离岗期间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学校保留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系,正常晋升其档案工资,保留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考核奖惩等权利。
2.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类津补贴、国家(省、市)和学校各项奖励性或改革性补贴等福利待遇。
3.按照我校在岗同类人员标准继续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承担,并按年度提前交给学校,由学校代为缴纳。离岗创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由其创业单位依法参缴。
4.学校工会保留离岗创业人员工会会员身份,离岗创业人员应按时向学校工会缴纳会费,学校工会为其发放相应的福利。
四、日常管理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由学校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
1.离岗创业人员须按照离岗创业项目书开展创业工作,每年及创业期满向学校汇报一次离岗创业情况,并接受学校考察考核。学校根据离岗创业人员的综合表现进行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
2.离岗创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书约定和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严禁借机“吃空饷”、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从事有损学校利益及社会声誉的活动,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利用在校工作期间的职务成果从事创业活动。如违反规定,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终止程序
1.个人申请。离岗创业人员期满前或期满申请返回学校工作或申请离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河北师范大学终止离岗创业申报表》。
对于离岗创业期满未按要求提交书面返岗申请的,则视为自愿离职创业,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2.单位审核。对于申请返岗的离岗创业人员,学校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办理返岗手续,按原聘专业技术岗位恢复其工作和工资待遇。对于离岗创业人员自愿离职继续创业的,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六、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北师范大学离岗创业申报表
2. 河北师范大学终止离岗创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