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阅逾期、损坏、遗失及盗窃书刊的处理办法
根据校财[2018]05号公物损坏赔偿办法,制定图书借阅损坏、遗失及盗窃书刊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本馆实行限期外借制度。
二、读者对所借书刊必须爱护,不得勾划、圈点、批注、污损;对书刊有撕割、拆散等损坏现象者,按赔书规则赔偿;采取"偷梁换柱"手段,对书刊原芯据为己有者,按盗窃书刊论处。
三、损害或丢失书刊条型码、磁条、芯片者,收取2元工本费。
四、遗失书刊者,应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赔偿。原书刊购买不到时,按下列规定偿还:
1、赔书:同一版本图书+5元加工费。
2、赔款:图书遗失后视图书价值与馆藏复本数量按以下规定赔偿。
(1)1949年以前出版的一般图书,每册 300-3000元,特殊的图书按照市价赔偿。
(2)1950—1970年出版的图书,每册赔偿40-100元,特殊的图书按照市价赔偿。
(3)1971—198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8-15倍赔偿,最低赔款不得低于40元。
(4)1990-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10倍赔偿。
(5)2000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5倍赔偿。
(6) 外文原版图书:按原价折合人民币的5倍赔偿。
(7)古籍、珍贵图书按估价的10倍赔偿,同时停止借阅3年,并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8)成套多卷书、丛书、配套工具书,遗失一册或数册者按全套书原价的3倍赔偿,原书归图书馆所有。如有单册价钱,按照单册图书规则赔偿。
(9)期刊散本丢失一册,按年定价赔偿,合订本按全年定价的3倍赔偿并收取5元装订费。
3、书刊赔偿后3个月内又找到原书刊且无损坏时,可将原书刊交还本馆,并上报一卡通中心退还赔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