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河北师范大学配电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09 浏览次数:0次
附件5
配电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依据《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第二款之规定,配电室为我校重点防火部位。为加强配电室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修缮动力维修中心主任是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变电室值班员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后勤集团负总责。
第二条 修缮动力维修中心主任应依据本规定,建立健全变电室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实施“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条 对变电室值班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使其会报火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会紧急避险、会逃生。值班人员应时刻注意防范火灾隐患。值班人员发现火险火情,立即报警,及时切断有关电源,按照处置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初期灭火。
第四条 变电室应按照消防规范标准配置消防设施以及相应的消防设施配置图。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它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挪用和损坏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黄沙应确保充足、干燥,消防箱、消防桶、消防锹、安全斧把柄应涂红漆,以起到警示提醒作用。
第五条 禁止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或存放配电室内以及相邻的建筑物中。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安装、改造、监测、维修电气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规章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电缆沟、排水沟内不应有积油、充油。各类废油严禁随意乱倒,应按规定倒入专用的容器内;
(二)穿越电缆沟、墙壁、楼板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屏、保护屏、仪表屏等处电缆沟、洞、竖井应采用耐火泥等防火材料严密封堵。通过充油设备的电缆沟设置防火墙进行阻燃,盖板应封堵完好;
(三)电缆夹层内、电缆沟内通往室内的电缆应涂防火材料,在已采取防火措施的电缆层上敷设新电缆时,应及时补做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七条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在主闸箱私接电源。
第八条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交接班时要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九条 认真做好防治鼠害工作。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