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8:河北师范大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09 浏览次数:0次
附件8
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依照《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位界定标准》第二款之规定,幼儿园为我校消防安全重点防火单位。为确保幼儿园消防安全,规范消防安全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幼儿园园长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工负责消防安全的副园长是消防安全直接第一管理人,幼儿园全体教工为义务消防队员。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后勤集团负总责。
第二条 定期对幼儿教师、保育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组织幼儿逃生、会避险。
第三条 把好每日晨检第一关,认真检查、收缴幼儿带入园中的火源,并严格保管。
第四条 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不定期向幼儿传授简单、基础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幼儿不做玩火游戏。幼儿教师、保育员用的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要妥善保管,放置在幼儿可接触范围之外。
第五条 疏散走道应双向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得在走道设置影响幼儿疏散的障碍物。
第六条 幼儿园教室、休息室及活动室禁止使用烟火,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第七条 教室及办公室禁止使用各类违章电器,及时更换老化电线;禁止乱拉私接电源线路。需要使用电器时,由幼儿教师严格看管。
第八条 幼儿园内装饰材料应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禁止使用易燃塑料制品装饰、装修。
第九条 幼儿床位的摆放,横向间距应保证大于60cm的通道、纵向应保证1m以上通道。教室及休息室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桌、椅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幼儿休息期间。生活教师必须陪同。
第十条 电源线穿过闷顶时应穿金属管做保护,照明灯具等电气设备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结构上,不得靠近可燃物品,不得使用落地灯、台灯,寝室内禁止使用电加热设备和乱拉临时电线,电源开关、插座等距地面不应小于1.5m,灯头距地面不应小于2m。
第十一条 电气设施(如电视机、音响、空调等)周围不得存放易燃物品,设施要接地良好,用完后应立即断电。
第十二条 餐厅操作间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电气设施及明火作业。
第十三条 值班员需在下班后进行消防安全巡视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