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制度

河北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09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省教育厅《河北省高校消防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执行。附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我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我校消防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机制,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学校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五条 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维护消防安全等义务。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都有检举、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权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是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的责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校长是我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全面负责校园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责成消防安全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安全工作处)依照本规定实施监督。

各单位每年在消防日(119日)要举行一定形式的消防宣传活动。

第七条 学校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安全工作副校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安全工作(部)处、宣传部、团委、学生处、研究生院、各学院、财务处、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后勤集团、校医院、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工作处,安全工作处长兼办公室主任,安全工作处工作人员为兼职消防员。

第八条 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消防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对师生及其家属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防火检查,防止消防违章;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我校是石家庄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全工作处是学校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全校消防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督促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拟定消防安全管理专项资金投入计划;

(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普及消防知识,培训自救互救技能,组织及指导消防演练活动;

(五)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督促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六)指导各单位志愿消防队的工作;

(七)受理各单位装修改造工程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动明火审批手续,协助各单位做好相关工程的报审、验收工作;

(八)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和处理消防安全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九)指导、检查校内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其他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分管部门)分工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教学、行政区的消防安全及室外消防设施管理的消防设施管理由安全工作处负责;

(二)学生公寓区室外、人防地下空间、家属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后勤集团负责;

(三)学生公寓区室内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学生处负责;

(四)公共教学楼、真知讲堂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五)实验室和在建工地及其临时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六)学校产权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

其他范围的消防安全,由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部门。

第十一条 分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组织开展监管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四)对消防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提出整改和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学校各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在安全工作处指导下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开展对师生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协助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保护火警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警、火灾原因和处理火警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责任人(消防安全负责人)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组建志愿消防队,并制定相应的演练和培训的管理规定,达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处理险兆事故(会扑灭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消防)器材、会组织疏散逃生)遇有火情,能带领师生扑救初期火灾,组织抢救人员、物资,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各单位志愿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和安全工作处的业务指导。

学生志愿消防队不直接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可在外围做辅助性灭火。

第十四条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或对教学楼等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安全工作处应当根据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的需要,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督促各单位加强维护和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一)安全工作处负责对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进行维修、更换、检测,并建档备查,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或器材;

(二)学校保障非营业性、无创收性质单位(部位)消防器材的添置、维修;

(三)除灭火救灾外,公共消防栓只能由公安消防部门、安全工作处使用;

(四)因人为过失或故意对消防设施造成损坏的,维修、检测所需费用由个人赔偿。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依据《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下列范围及场所属我校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一)物理、化学、生物试验室等重要场所;

(二)学生公寓、学生餐厅、幼儿园、留学生公寓等师生聚集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文献资料场所;

(四)供水、供电、通讯、计算机网络等重点场所。

第十八条 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名称、防范措施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名单应当报安全工作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均应依据本规定制订实验室防火实施细则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

(一)生物、化学、物理等实验室要按照实验规程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了解实验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必要的逃生、自救常识;

(二)学生的实验课应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不得无故离开实验室;

(三)使用钢瓶、烘箱、压力容器等火险隐患较大的设备,以及使用化学危险品,应落实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四)定期对试验用电源、教学用电器进行安全检查,实验室内明线应加保护套(管)。实验结束后要切断电源,关闭水源和门窗;

(五)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实验室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图书、文献资料、档案、动植物标本、文刊编辑印刷、文物室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一)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重点防火单位(部位)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严格审批手续,落实施工现场监护和防范措施;

(二)室内装修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难燃、阻燃装修、装饰材料装饰;

(三)禁止任何人携入、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疏散口(安全通道)不得随意改动、堵塞。禁止开展影响消防安全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留学生公寓等师生聚集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加热类器具及生活电炊用具;禁止在楼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杂物。

值班员发现本规定禁止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供水、供电、通讯部门要严格执行昼夜24小时值班制度,保障全校供电、供水、通讯的安全性和消防供水、消防报警等工作的畅通运行。

第二十三条 电教中心、计算机房、网络中心、多媒体教室、演播厅要严格规范各类电器产品的操作程序,室内电源线应加护套(管)。防止短路或超载变热;使用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应按照消防法规要求,落实防火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工、焊工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实验、管理人员及餐厅上灶厨师等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知识、专业操作知识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类重要考试场所、考务保密室及阅卷地点要按照消防法规的要求,由评卷领导小组和单位消防负责人指定消防安全责任人。阅卷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并按规定配置灭火器及其它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承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应急预案,按照学校举办大型集会活动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举办。举办(承办)单位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以及灭火器材完好有效。安全工作处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地下已铺设天然气(液化气)管道、重要电源线路的路面上施工或堆放重物。需要施工的须报请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安全工作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扩建、改建和装修装饰教学、科研场所时,应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必须经过公安消防部门或安全工作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该部门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建立防火分隔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施工。

师生聚集场所在教学、科研、办公期间禁止动用明火施工。

第三十条 使用、储存、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变更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内焚烧杂物。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家属院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院内随意搭建临时建筑堵塞消防通道或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参加灭火的单位和个人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火场指挥员的统一调动,执行火场指挥员的灭火命令;公安消防机构的火场指挥员依法做出决定的事项,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第三十四条 火灾扑灭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火灾原因,安全工作处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调查;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清理、破坏火灾现场。

第三十五条 因扑救火灾须添加的灭火器及其它消防器材、装备,原则上由造成火灾的单位负责自购;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或者专家论证所需的费用,由造成火灾的单位负责,单位确有困难的,要及时上报消防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三十六条 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足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其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和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消防领导小组应当至少每学期组织进行二次防火检查,校内各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消防监督及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八条 安全工作处依据本规定监督检查和处理校园内各种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或安全工作处在实施防火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本部门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等违反禁令的;

(三)使用蜡烛照明或使用电炉、酒精炉(煤油炉)、电热器和私自拉接电源的;

(四)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五)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其使用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八)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九)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对于涉及校园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者消委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及安全工作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和安全工作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部、安全工作处、团委、学生处、工会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宣传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四个能力”建设(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纳入师生日常安全教育的范畴。

第四十五条   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对本单位(部位)师生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师生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师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志愿消防队员;

(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管理人员、实验人员以及与消防法规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七条 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八条 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九条 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和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五十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记录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二)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

(八)消防管理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一)(二)(三)(四)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五)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五十二条 其他单位应当参照重点防火单位的要求,将本单位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普及消防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防组织、制度健全,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二)严格履行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的各项规定,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的;

(三)扑灭火灾,避免损失有重大贡献的;

(四)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五)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与消防公益活动,成绩显著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分别按规定予以处分或扣罚部分绩效奖励(教工):

(一)未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装修装饰材料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违反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规定,或者未经消防安全培训上岗操作的;                                  

(三)不按安全操作使用规定,造成天然气、液化气泄漏。或者倾倒液化气,或近距离使用燃气和明火,虽未造成后果的;

   (四)学生宿舍使用明火、蜡烛照明、私接电线和改装电路或者未经允许私自使用电炉、高功率电热器,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虽未造成后果,可能危及宿舍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五)擅自设置有明显禁止标志的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等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距离内,以及其它容易引起火灾和人员伤亡的场所使用明火、丢弃火源和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埋压、圈占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八)未按照消防有关规定,随意处置、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器材的;

   (九)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及安全工作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十)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师生聚集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

(十一)过失引起火灾的。

第五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的处分措施,由安全工作处报学校人事部门执行。在校学生违反本规定、同时也违反《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规定的,按《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章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等

(二)师生聚集场所,是指教学楼、图书馆、餐厅、学生公寓等活动场所

(三)消防器材,是指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灾的灭火器、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标志等。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由学校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0910月修订《河北师范大学消防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