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制度

河北师范大学关于学校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09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

关于学校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方便师生员工生活,根据《石家庄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员”是指除本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在校生以外的所有来校务工、经商人员,包括外单位来校服务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和其他服务人员以及校内各部门外聘务工人员和校内商业用房经商务工人员。

第三条 对外来人员应坚持严格管理、加强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遵循管理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外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 外来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对外来人员的日常管理,按照“谁用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部门实施具体管理。用人部门应负责审查外来人员的基本情况,督促办理相关证件,建立外来人员管理档案;进行法律知识、学校规章制度、劳动生产安全及操作规程、卫生防疫与计划生育等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的组织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人事、保卫、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会同用工部门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人事部门应当做好全校临时用工的计划,规范劳动合同的法律文本及劳动报酬等;保卫部门应当做好对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爱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做好对外来人员的卫生防疫及计划生育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用工部门需招聘外来务工人员,应根据本部门具体工作岗位要求和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通过正常渠道规范招聘。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部门,应当遵守政府有关使用外来务工人员行业、工种的规定(特殊工种需持证岗),并签定劳动聘用合同,把好进人关。

  第九条 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部门,应当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和休息的权利。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由用人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工种和岗位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须居住在校内的外来人员,实行严格的《校内暂住证》管理制度。外来人员到校三天内,提交本人身份证、证件照片以及其它所需要的有效证明(必须出具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由用人部门集中到保卫处办理暂住登记:部门聘用的外来人员,由用人部门指派专人到保卫处申报校内暂住登记,在申领《学校暂住证》后,方可定期居住;建筑单位使用的外来施工人员,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到安全工作处办理校内暂住登记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区域内居住和活动。如需在校内长期居住的,需按照上石家庄市有关居住证管理规定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居住证。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申领《学校暂住证》时,必须交齐所需材料。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单位须与保卫处签定履约责任书,并交纳2000元的治安担保金。工程竣工施工人员撤离后,若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灾害性事故和没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事项的,先前交纳的履约担保金则如数退还。

第十二条 部门举办各种会议、参观、培训、文体比赛等集体活动前,主办单位和承办部门须事先到安全工作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做好对外来人员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和守法务工。严格遵守学校治安和消防管理规定,以及其它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外来居住人员必须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未经安全工作处同意,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严禁男女混住。

第十五条 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电线,严禁使用电炉和随意生火,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十六条 外来人员严禁在校园内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损坏公物;不得有大声喧哗、围观起哄等扰乱校园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外来人员在校内务工、经商期间捡拾到各类物品,须主动上缴用人部门或安全工作处,对已查明而不上缴物品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列入学校年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检查、评比的重要内容。对外来人员管理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管理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保卫人员查验《校内暂住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违反学校规定和本办法第三章守则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用工部门应按查处的事实证据给予必要的处理,直至解聘。

第二十条 对未按规定招用外来人员或未及时办理《校内暂住证》的,发生治安问题或重大责任事故的,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