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河北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09 浏览次数:0次
附件4
依据《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第二款之规定,学生公寓为我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有一个安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是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学生公寓楼值班员是消防安全管理第一管理人。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由后勤集团总负责。
第二条 公寓管理人员要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避险。
新上岗的护楼值班员应接受消防安全技能培训。
第三条 学生公寓内的所有通道均为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严禁在楼道内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堵塞消防通道的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上锁。
第四条 经常教育学生爱护公寓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任何人不得随意毁坏、挪用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学生公寓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任何人有责任、有义务制止成检举挪用、损坏、盗窃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公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有害物品。
第六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举办大型集会、烛光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活动,在学生公寓倡导建设“无烟寝室”。
第七条 公寓管理人员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与本规定禁止的下列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一)在公寓宿舍内私接、乱接电源;
(二)在床上、书报等易燃物品上使用任何电器(包括手机充电器、电源插座等),在熄灯后使用蜡烛照明;
(三)在学生公寓使用下列违章电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等电加热类器具及生活电炊用具;
(四)非火警动用消防设备和器材;
(五)在宿舍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或焚烧杂物、动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在函授生面授期间,值班人员要经常深入宿舍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面授学员的防火意识。
第九条 留学生楼、临时办班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由房产单位和使用、租赁人员共同负责执行。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