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河北师范大学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09 浏览次数:0次
附件1
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依据《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第六款之规定,图书馆为我校重点防火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图书馆各部室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图书馆馆长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图书馆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馆长(治保主任)是第一管理责任人。
图书馆实行“馆长——部(室)主任——各岗位”三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馆长)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条 图书馆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按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四条 为保障图书馆区域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开馆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五条 图书馆必须严格日、月、季度防火检查制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六)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六条 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保养。
第七条 馆内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标准操作,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将易燃易爆危险品携带进入馆区内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禁烟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防栓、灭火器村被速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因堆放杂物而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八条 对不能当场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有关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将整改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九条 图书馆应结合本馆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馆、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补救初起灾以及组织、引导馆内师生疏散、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在每天闭馆后,要认真进行消防安全巡视检查,认真填写《防火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馆内举行大型会议、活动,须报馆长同意,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管理和指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消防法》的,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