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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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10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代表学校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为加强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党委审计委员会,作为审计工作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负责领导部署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审计处实施内部审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七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八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及效益情况;

(七)处级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含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实务指南、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管理需要、风险状况和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条件下的审计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审计建议,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并通过督导、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审计处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相关规定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内部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在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方面形成监督合力。

纪检监察机构应把内部审计整改工作作为重点督办事项,对拒绝、拖延整改,或因整改落实不力导致违法违规问题屡查屡犯,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学校相关部门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在对各直属医院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医院审计机构的力量和成果。对医院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后,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直属医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接受学校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对重要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在向本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学校审计处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冀医校〔200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