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10 浏览次数: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河北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校区所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含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改造、装饰装修、水电暖管网改造、安全消防设施维修改造、通讯及网络工程、绿化工程等)。其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学校自筹、科研经费、接受捐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和结(决)算造价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一)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具体实施办法见《河北医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办法》。
(二)总投资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竣工结(决)算审计。审计部门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决定自行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定期深入工程施工现场,及时了解工程变更、洽商、签证及隐蔽工程等情况;
(三)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送审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四)协调和监督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对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进行复核和确认。
第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严格审批工程变更、洽商、签证,做好项目概(预)算控制;
(二)控制工程价款支付,留足工程尾款及质量保证金,确保已付工程款不超过审定造价;
(三)及时报送审计资料,保证送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四)协调施工单位,配合做好结算核对工作,并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第七条 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执行并控制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
(二)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审计的工程,不得办理全额付款与结算手续;
(三)配合做好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或建设资金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及计价依据
第八条 竣工结(决)算审计项目对以下全部或部分事项进行审计:
(一)项目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计划,立项手续是否合法合规,项目资金是否落实;
(二)是否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招标方式和程序是否合规,资料是否完整;
(三)所签合同程序和内容是否合规;
(四)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
(五)工程量是否准确,定额套用、单价确定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是否恰当;
(六)工程变更、洽商、签证等是否属实,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有效;
(七)设备、材料供应方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约定,认价程序是否合规,价格是否合理,材料用量是否准确;
(八)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
(九)建设资金来源、使用、结余情况;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完成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情况;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
第九条 经过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确定结算造价;未经招标的工程项目,按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确定结算造价。
未经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得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学校年度基建工程项目投资、修缮工程项目计划及时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计划,确定工程项目审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施工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报审计部门备案(纸质版、电子版均可)。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整理有关结算送审资料,并组织有关人员对结算书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初审,确认资料真实、完整后送审计部门,同时填写《工程项目送审情况表》(见附件1)。
修缮工程项目送审金额超过合同价的10%,需要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后送审。
基建工程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送审,修缮工程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送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提前做好规划,避免年终封账前集中送审,影响结算。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验收送审资料,资料齐全后进入竣工结算审核程序。基建工程项目在送审后5个月内、修缮工程项目在送审后2个月内完成初审,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与施工单位核对无异议的审计结果征求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意见,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五条 最终审计结果由建设方、施工方、审计方共同签认《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自行审计的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由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七条 需要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或建设资金审计)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财务审计,出具基建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或建设资金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按规定对工程项目审计资料进行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直属医院可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冀医校〔2009〕13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项目送审情况表
2.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