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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24   浏览次数:0

河北医科大学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处级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处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学校机关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正处级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处级干部。

以上处级干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处级干部已经调离学校的;

(二)处级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第二条所列处级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第二条所列处级干部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行为。

第四条  处级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处级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处级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学校对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给予保障。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组织、审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列席。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召集。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审计部门承担。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讨论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草拟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在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过程中,具体办理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协调配合的事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管理情况;

(二)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五)重要经济事项的程序和效果;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七)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以下岗位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除按第十一条规定执行以外,应根据被审计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需进一步审计的内容。

(一)财务部门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需进一步审计的内容:

1.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2.是否根据《预算法》、《高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3.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4.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5.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

6.是否及时清理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项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7.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资产管理部门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需进一步审计的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2.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3.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需进一步审计的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和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工作,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

2.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3.建设工程经费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超预(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未完工项目;竣工项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4.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第十三条  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年度。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组织部门的书面委托,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要求准备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七条  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时可提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审计组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实施审计,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审计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书面意见后,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校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必要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审计独立性,强化审计结果的法律效力,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存在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界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处级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处级干部基于所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而由自己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虽然处级干部按所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事项,但由于该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依据审计报告,落实审计建议,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将落实整改情况于接到审计报告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门反馈,并由审计部门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校领导。离任干部有义务配合原任职单位做好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医科大学有关处级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冀医审字〔200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