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科大学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24 浏览次数:0次
河北医科大学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在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对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进行审计的方式。
第三条 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必须实行跟踪审计。
第四条 跟踪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审计部门应从省教育厅确定的社会审计机构中,择优选用专业技术水平雄厚、社会信誉良好、有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实践经验的社会审计机构。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组成审计项目组,制定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条 跟踪审计从建设工程招标阶段开始,至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结束。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按《河北医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列入建设成本,审计费用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跟踪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招标阶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
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将拟定的招标文件(含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在发放招标文件前向审计项目组提供;
2、审计项目组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开展招标工作;
(二)参加招标文件的答疑会以及招标答疑文件的审计;
(三)对招标程序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八条 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一)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项目的分包合同)审计
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草拟施工合同后送交审计项目组;
2、审计项目组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与审计项目组会商后与施工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
(二)隐蔽工程审计
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隐蔽工程完工须封闭前通知审计项目组;
2、审计项目组及时到达施工现场,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并采用照相、录像等方式对现场进行记录。
(三)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洽商、变更要求的:
(1)主张单位或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洽商变更的书面材料和费用预算书;
(2)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监理部门对提交的洽商变更资料进行审核;
(3)审计项目组对审核后的洽商变更资料进行审计,及时提出审计意见;
(4)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与施工单位签订正式的洽商变更单;
(5)审计项目组按审计部门要求定期对洽商变更费用出具审核结果。
2、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
(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将设计变更及时交审计项目组,并附费用预算书;
(2)审计项目组按审计部门要求定期对设计变更费用出具审核结果。
(四)核价材料采购审计
1、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需要甲方核定价格的材料,在材料管理部门审核后,及时向审计项目组提供详细的核价资料;
2、审计项目组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对材料管理部门提供的核价资料发表意见;未经审计项目组同意的核定价格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五)大宗材料及设备招标采购审计
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大宗材料及设备招标前,向审计项目组提供拟定的招标文件;
2、审计项目组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后开展招标工作。
(六)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核
1、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中有关工程付款的规定和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提交月度工程款支付申请;
2、监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及时提出初核意见;
3、审计项目组审核,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4、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参照审核结果,并结合年度投资计划支付工程进度款。
(七)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施工单位或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监理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审计项目组进行审核,提出审计意见;
4、建设管理部门参照审计意见进行处理。
第九条 竣工结算阶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结算书,连同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变更签证等资料报送建设项目管理部门;
(二)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审计部门;
(三)审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报审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共同签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十条 财务决算阶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审计项目组派出财务审计人员对建设项目全部投资情况进行审计。包括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审计,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支付情况的审计等。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审计部门按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审计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由审计部门确定审计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审计项目组负责实施。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签订跟踪审计协议,协调整个审计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二)会同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实施;
(三)对审计项目组的执业纪律、执业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协调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审计工作关系,确保跟踪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五)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报审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跟踪审计工作,及时提供跟踪审计所需的各种资料;
(二)通知审计项目组参加各项工程验收及相关会议;
(三)督促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审计程序和审计意见;
(四)对需要审计的资料签署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意见;
(五)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职责
(一)管理建设项目资金,按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意见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二)积极支持和配合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决算审计所需的各种资料。
第十五条 社会审计机构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审计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依法办事、公平执业;
(二)按照跟踪审计咨询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积极配合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组应及时了解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四)收集整理跟踪审计资料,工作完成后向审计部门移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