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类科技计划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项目验收范围。凡经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立项的中医药类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项目验收依据。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原则。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六条 验收申请程序。项目负责人于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准备验收资料,并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并经所属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后,统一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审定。省直有关单位初审后直接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审定。
第七条 项目验收资料。申请项目验收需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1.验收大纲;
2.验收申请书(一式2份);
(1)项目组人员应在研究成果中有所体现,对成果无贡献的人员不能作为完成人员。
(2)项目完成人员名单原则上应与立项申报时保持一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人员变更,须填写人员信息变更表,并按要求说明原因。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4.项目科技报告(技术报告);
5.验收函审表(5份);
6.验收证书(一式7-10份);
7.项目研究成果(专利、论文、操作规程、相关标准等);
(1)应标注资助计划名称及编号,如非本立项名称和编号,须填写论文使用情况说明。
(2)有效核心期刊论文(综述除外)不少于3篇或SCI论文不少于1篇(SCI出具收录证明)。
8.经费决算报告,经费10万以上的项目须由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9.查新报告(2年内有效)。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八条 项目验收形式。项目验收一般采用函审验收方式。项目经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应采用会议验收方式。
函审验收的程序主要包括聘请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专家依据提供的验收材料填写验收意见(含成果水平);验收组长依据各位专家意见填写综合验收意见(含成果水平)并签字;项目负责人汇总相关材料并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会议验收的程序主要包括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讨论质询;专家评议;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考察现场。
第九条 验收专家。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提名,提名原则为:验收专家不少于5人,每个单位的验收专家不超过2名。验收专家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且研究方向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中医药类专家不少于半数,原则上专家组组长由中医药专家担任。选择验收专家必须遵守回避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项目验收工作。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对验收专家进行审核。验收组成员在项目验收时,认为与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
第十条 验收专家职责。项目验收专家要依据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资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财务专家要依据项目财务预算,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验收专家组同时还应当对被验收项目的组织实施、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等建议。
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项目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4.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终止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一条第2、3、4相关证明材料,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项目依托单位、合作单位,要做好项目验收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制度。项目执行情况和验收过程中,负责人如存在涉嫌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通报所在单位;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将全系统通报,一并记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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