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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04-19 浏览次数:0

河北医科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人才的成长进步和学术的繁荣发展,提升科技工作和服务经济社会的整体水平,增强学术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完善校治理结构,根据中国科协、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协工作的意见》(科协发组字〔2015〕1号)要求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成立河北医科大学科学技术协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医科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我校科协”)英文全称:Hebei Medical University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MUAST),是我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校党委领导下的群众团体,是学校党委和行政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我校科协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教兴校、人才强校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服务科技创新为重点,为学校教育事业和科技工作服务,促进学校与社会、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团结全校科技工作者,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秉承“明德博学 行方智圆”的校训,加强对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推动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建设高水平大学做贡献。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组织和发展学会(协会、研究会),服务于挂靠学校的各级学术社团,指导我校青年科协、研究生科协、大学生科协等学校内部各类学术团体的工作。

第五条 广泛加强横向联系,推动开展各类科技协作和学术交流活动,特别是开展跨院系、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丰富交流形式,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技协同发展。

第六条 支持开展科学普及、科技咨询与技术培训活动,推进科技知识传播和应用,提高学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第七条 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科技工作者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摒弃学术不端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营造健康和谐的科研环境努力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第八条 主动承担并尽职履行社会职责,评奖评优,举荐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

第九条 指导大学生科协、研究生科协开展科技实践活动支持青年科协等校内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条 加强与科技工作者联系,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校科技政策、办法的制定和学校事务的协商、咨询、监督和管理工作。

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激发校科协组织活力,全面提升科协组织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坚持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根据我校的工作实际,我校科协由建在(挂靠)我校的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学校青年科协、研究生科协、大学生科协等群众团体组成,业务上接受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十三条 学校分阶段成立青年科协、研究生科协、大学生科协。青年科协由4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组成。研究生科协、大学生科协分别由研究生学院、校团委(学生处)牵头组建。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我校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科协委员会为我校科协的领导机构。科协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我校在各级学会、协会中的成员为我校科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及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届科协委员会(或筹备组)研究决定,根据名额分配,会员代表由挂靠我校的各个学会、协会等群众团体推荐产生。委员由各群众团体推荐、经学校党委审议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设立常委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科协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并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任命。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审议和通过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通过有关决定、倡议和提案等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处理、决定重大事项;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变更和增补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报告;

(四)组织召开代表大会;

(五)审批校群众性的科技社团及审议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我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校科协主席提议或同意,可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校科协秘书处负责承办活动报批手续并协同主办单位做好会议筹备及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青年科协、研究生科协、大学生科协自行订立章程,并报校科协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科协组织科技活动时,应将有关资料(含会议通知、代表名录、媒体报导、影像资料等)存档。校内科协每次开展活动后,及时将活动纪要报校科协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上级及学校财政拨款;

(二)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三)政府和有关机构资助;

(四)社会和个人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管理

我校科协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学校拨款纳入学校预算,按预算进行支出,相关经费用于我校科协日常运行,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科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科协相关规定有矛盾时,按上级科协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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