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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0

各部门、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各类实验室(实训室)安全管理,进一步细化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房间、实验人员各层级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自安全责任,保障实验室安全运行。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建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

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由党政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领导、院系实验室安全主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实验室安全员、实验房间安全责任人等共同组成,并明确职责。需有带文号的院系文件明确其内容。

二、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由党政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领导、院系实验室安全主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教研室、研究室、实验中心、平台等负责人)、实验室安全员、实验房间安全责任人和相关实验人员(所有在本实验房间从事实验活动的职工、本科生、研究生和外来人员等)等共同组成。

二级单位应设置实验室安全主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指定实验室安全员。

三、签订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一)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与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二)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与实验房间安全责任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实验房间安全责任人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四、注意相关材料的存档、备案

(一)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文件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由各二级单位存档。

(二)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文件和《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组成汇总表》报国资处实验室管理科备案。

请各二级单位于12月12日下班前将相关资料报国资处实验室管理科(行政楼506房间)备案。

联系人:张玮/王新彤86265508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