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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20   浏览次数:0

河北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冀医资〔2024〕66号 1.jpg

 

河北医科大学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增强师生安全防护能力,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以及所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安全管理,是指对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直接涉及的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所进行的风险管控,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物、辐射、危险废物、仪器设备等安全管理。

第四条  临床学院、第一、二、三、四、口腔医院等以属地管理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一)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为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协同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支持、监督和指导分管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为主要领导责任人,二级单位应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的领导、安全主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和实验房间安全责任人;

(三)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为本实验室总体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实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研究生导师、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大创指导教师、科技竞赛指导教师等)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实验房间安全责任人以房间为管理单元,对其责任房间的安全状况承担直接责任;从事实验的人员对其自身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学校实验室安全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安全保卫工作、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管理(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后勤管理、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安全工作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后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二)审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审议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工作,协调人财物房方面重要资源,研究奖惩等重要事项;

(四)督导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

(五)其它需要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重要事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向领导小组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建设;组织协调学校定期与各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负责校级实验室安全准入、通识类教育、培训及文化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监督隐患整改;负责组织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负责推进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建设;协助涉危实验室和管控类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物进行转运处置。

(二)安全工作处

负责将全校实验室列为学校消防重点部位,对校内实验室消防设施进行配置、维护与更新;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对涉危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其废物储存间设置相应的治安防范设施;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入校对管控类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等)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工作;负责管控类化学品出入校门的管理;协助将相关单位实验室视频监控接入学校监控平台;发生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时,负责现场指挥调度,并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沟通对接,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三)教务处

负责教学实验室的认定,建立教学实验室台账并进行动态维护,对实验室的教学活动进行监管;

负责组织对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修等)和本科教学项目(学生实验课程、大创、学科竞赛实验课程等)开展事前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批;负责对用于本科教学项目的管控类化学品采购计划及采购申请的必要性进行审批。

(四)科技处

负责科研实验室的认定,建立科研实验室台账并进行动态维护,对实验室的科研活动进行监管;负责组织对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修等)和科研项目(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等)开展事前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批;负责对用于科研项目的管控类化学品采购计划及采购申请的必要性进行审批。

(五)学生处

负责组织落实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奖惩工作。

(六)研究生学院

负责组织落实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对研究生的研究选题开展事前安全风险评估、审批;负责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研究生导师职责范围;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奖惩工作。

(七)国际教育学院

对留学生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参照对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有关规定进行。

(八)后勤管理处

负责实验室及其所在楼宇内的墙体、地面、上下水管路、电源电路、电气开关、屋顶防水、避雷装置、接地装置、防汛及其它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安全隐患排除等工作;负责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负责实验室灭鼠、虫害防治等工作。

(九)人事处

负责实验技术队伍及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的建设;配合开展新入职教职工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奖惩工作。

(十)财务处

负责安排实验室安全专项经费预算及经费核拨,保障实验室安全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

第九条  二级单位承担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建立并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二)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确定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主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及实验房间安全责任人;

(三)建立并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与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分别与实验房间安全责任人、相关实验人员,分层分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依规开展相关考核、奖惩工作;

(四)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文化建设;

(五)严格按规定开展实验项目事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并上报对应管理部门审批;

(六)严格做好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重点包括实验室日常安全巡查、危险源管控、危险化学品全周期管理、实验室安全设施维护等;

(七)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切实达到整改要求;

(八)建立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九)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后,按学校统一要求开展相关调查处置。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承担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指定实验房间安全责任人负责实验房间的日常安全管理,分别与实验房间安全责任人、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实验室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严格按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用、使用、退还和废物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五)严格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包括: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台账、特种设备运行记录、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等实验室安全档案,配置必要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具,组织落实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安全标志上墙,开展日常安全巡查等;对于实验室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安全问题,需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第一时间上报;

(六)配合做好学校及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按规定定期开展自查,组织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七)结合实验室专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置措施预案,并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

第十一条  实验房间安全责任人承担实验房间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做好实验房间日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台账、特种设备运行记录、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等实验室安全档案;

(二)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和个人防护工作,严格按要求做好实验房间和仪器设备的安全检查;

(三)对危险化学品、危险生物制品、放射源等危险品的申请、储存、领用、使用、退还及废物处置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四)熟悉实验项目的危险程度、安全要求,掌握实验所涉危险源的种类、使用规范、应急处置措施等;

(五)按规定开展实验房间安全自查,组织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及时做好安全信息上报等工作;

(六)负责实验房间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主管和实验室安全员制度。由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应急处置的人员担任。安全主管配合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实验室安全员配合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分别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所有进入各类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含带教教师、实验项目负责人、学生、研究人员及外来人员等)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直接责任,接受学校各级实验室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考核,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因个人原因,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带教教师(含研究生导师)、实验项目负责人

1.熟悉实验项目所涉及危险源的类别、性质(性能)、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2.熟悉实验室应急设施、设备的位置并能熟练使用;

3.实验前应对学生(本科生、研究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实验室安全知识、规范操作、注意事项等内容的讲解和培训;

4.协助做好存在危险因素的设备、试剂的准备等工作,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指导学生开展实验;

5.如遇突发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学生有序撤离。

(二)其他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研究人员及外来人员)

1.熟悉并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主动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2.严格按照实验指导或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活动,并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对实验过程中各种安全风险进行实时防范;

3.熟悉实验室、实验项目安全级别、危险因素、安全要求,掌握规范的实验操作;

4.熟知实验室安全应急设施的位置和用法、实验室布局和应急疏散路径;

5.服从带教教师、实验房间安全责任人的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安全责任人明示制度。每个实验房间统一制作安全信息牌并置于房间门口明显位置,信息包括:实验室安全等级和类别、实验室名称、房间号、安全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应急联系电话、涉及危险类别、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防护措施、灭火要点等;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不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三)实验室应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四)实验室应严格管理各类危险品,危险品的保管、领取和使用等环节应当有完整、规范的记录,根据账物相符原则,定期对危险品进行全面核对盘查;

(五)放置危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并按照功能性质的不同,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六)严禁在实验室区域从事吸烟、烹饪、饮食、娱乐等与实验室无关的活动,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休息睡觉;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关闭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

(八)实验室废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和规范处置;

(九)实验房间安全责任人应定期对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情况记录,做好日常维护以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十)实验室须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悬挂在明显位置;

(十一)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观测数据、实验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制作、传输和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五条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与管控

(一)凡申报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实验安全要求,把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在新增实验项目前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严格审核和监管,确保其实验室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特殊资质等条件,符合实验安全要求;

(三)实验项目负责人是实验项目风险评估的第一责任人,须对实验项目进行危险源甄别,并做好防控和应急准备;

(四)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与实验室准入

(一)涉及重要危险源的专业,教务处、研究生学院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培养环节,在学生开展实验前对其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规范操作的培训;

(二)实行“凡进必考,达标准入”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具体以国家最新《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准。

(一)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全流程全周期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存储、领用、回收、销毁、废物处置以及安全监督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危险化学品带入校园,要全程记录,确保物品台账、使用登记账、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存物资之间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危险化学品应有专用存放地点并规范有序存放,配备必要的通风、隔热、避光、安全和二次泄露的防护、吸附或防溢流设施;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并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周知卡,方便查阅;

(三)管制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存储并有防盗措施,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存储并有防盗措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有专用账册,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存储,专用存储区与专柜的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四)各种化学品应按特性和使用频率分类分区存放,并定期盘查,存放的化学品要有目录清单并注明存量及盘查日期等,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物的标签、标识要清楚;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制定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超量化学品,标识不清、过期、失效或实验剩余、近期不再使用的化学品应及时清理处置。

第十八条  生物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生物是指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活体、组织、细胞、分泌物、排泄物或基因等。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只能建设一级和二级生物实验室。具体管理要求按照《河北医科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一般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两方面安全内容,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本办法所称的辐射安全仅针对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包括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具体分类以国家生态环境部最新《射线装置分类》为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验室严格执行辐射安全许可制度,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其购置、保管、使用、转移、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射线装置,这类人员统称为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生态环境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通过成绩报告单》,按时参加放射性职业体检;

(三)辐射工作场所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水、防射线泄漏、防丢失和防破坏等措施,场所的入口处必须设置警告标志牌和工作指示灯,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接近;射线装置存放场所应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牌;

(四)辐射工作场所须做好日常的辐射监测和记录,每年有合格的实验场所检测报告;辐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须佩戴个人剂量计,使用射线装置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五)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须按规定进行处置或送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混装到其它废物中,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报废处置和涉源实验场所退役,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包括无机废液、有机废液,废弃化学试剂,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室检测样品、废弃包装物、废弃容器等,以及其它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

(一)危险废物在收集前需按规定做好预处理措施,如高温灭活、消毒和采用特殊包装等;收集时必须实行分类收集,避免不相容性的废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随意丢弃;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须配置通风设施及必要的净化防护设施;

(二)各实验室要对危险废物进行标识、清点、规范包装形成清单,如实记录并标明危险废物成分,及时将危险废物送往暂存点;

(三)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对危险废物进行清运处置。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较大隐患应向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报告并做好防护措施,严禁带病运行;

(二)各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符合规范的安装使用场所,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和防泄密等安全技术措施;大型仪器设备的安装必须考虑场地的承重能力;

(三)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应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水、停电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四)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维修,并做好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同意,由专业人员进行;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由生产厂家或其授权的专门维修机构进行;

(五)特种设备在购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按规定进行设备年检;特种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气瓶应当合理固定,采取防倾倒措施,避免暴晒,远离热源、腐蚀性材料和潜在的冲击,也不得放置于走廊和门厅,以防人员紧急疏散时受阻或发生其它意外事件;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放。

第二十二条  水电安全及消防管理

(一)实验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用水、用电和用火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电路、管道,谨慎使用明火;

(二)实验室应配备专业消防器材,相关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应急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设备、设施的使用方法;

(三)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实验室应有“严禁烟火”的警示标志,配置必要的消防、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四)实验室内不得擅自改装、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等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使用劣质或不合格的电器产品,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五)实验室内电线不得裸露,电源开关箱周围不得堆放物品;对实验室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开关、插座等应定期检查及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器件,防止绝缘老化、接触不良、超负荷等因素引发事故;实验室配电容量、插头插座与用电设备功率须匹配,不得私自改装;

(六)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者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特别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电脑、空调、电加热器等设备不随意开机过夜;对于不能断电的特殊仪器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监控报警等)。

第二十三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烟雾报警、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设施,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安全设施的更新、维护保养、检修和相关记录等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按照《河北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学校每年至少开展四次实验室安全检查,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同时,节假日和寒暑假开展不间断实验室安全巡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向所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实验室应立即停止实验活动,整改完成或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方能恢复实验。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开展相应等级的安全检查和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不能立整立改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如实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室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实验室暂停使用期间应保证一定的巡查频次,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立整立改,无法自行完成整改的,须及时上报,并做好临时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

 

第五章  应急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涉事实验室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体按照《河北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及个人须严格遵守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照《河北医科大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置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安全知识宣传、专家督导检查、隐患整改和其它与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的费用支出等,列入年度财务预算。聘请专家劳酬按《河北医科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及时、规范建立工作档案。档案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建立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各二级单位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实验室建立本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完整真实,能够反映实验室安全工作开展实际情况。档案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各类具体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医科大学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