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20 浏览次数:0次
河北医科大学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学校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实验室开展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建立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
第五条 学校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同时按教学科研类别分别报教务处和科技处备案。
第六条 实验室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Ш、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可参考《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则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我校实验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参见《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3)。
第九条 实验室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危险源辨识工作,同时开展相应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在此基础上进行实验室分级分类。
第十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
二级单位应及时更新和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时备案。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时更新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分级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二级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分级管理要求按《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4)执行。
第十四条 安全等级为Ⅰ级/红色级的实验室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责任单位按实验室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实验房间安全责任人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开展的教学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前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
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重要危险源,指高危(特指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化学品、危险(特指易燃、易爆、有毒、窒息、高压等)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高温高压高速旋转、长时间不间断运行和超期服役且安全风险较高的仪器设备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