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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10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与招标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预算管理采购与招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采购范围分为货物、工程、服务三类。

所称货物,是指各类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采购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采购类型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项目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工程项目限额标准为6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学校采购是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学校集中采购与学校分散采购。学校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以外、一个预算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学校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以外、一个预算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批量集中采购、框架协议、网上商城等。

第六条 采购与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七条 坚持“先预算后采购,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各项目单位应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也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 强化主体责任,不得对同一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及理由规避政府采购;对不同采购项目中相同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原则上应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益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效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九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学校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工会、教务处、科技处、后勤管理处、新校区建设工作办公室、离退休办、临床学院、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其主要职能为: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研究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四)研究决定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 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学校采购的执行机构。招标办挂靠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其主要职能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河北省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相关规定。

(二)起草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相关制度。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学校“采购与招标评审专家库”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库”。

(四)代表学校办理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审核和计划报批,拟定采购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文件。

(五)负责送审采购文件、组织采购与招标活动、签发中标通知书。

(六)负责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审核工作。

(七)组织进口设备审批申报工作、办理免税相关手续。

(八)负责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与招标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等工作。

(九)负责受理、牵头处理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质疑与投诉。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对采购与招标工作实行分阶段分类管理,项目单位是预算项目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为:

(一)负责所有项目的立项申请、市场调研、技术参数、采购清单、可行性必要性论证报告、项目概算、项目实施地、合同文本等资料的收集审核。工程类基建项目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内容、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等其他必要性资料。

(二)负责工程类项目采购文件制定(特殊情况,可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完成)。

(三)负责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档案资料的收集,并移交至有关职能部门保存。

(四)负责工程类项目审计材料的组织和报送。

(五)负责项目验收、合同的履行和付款结算。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是项目采购与招标的主体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能为:

(一)向本单位职工宣传学校采购与招标的规章制度。

(二)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采购项目的前期需求调查工作,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

(三)提供本单位采购与招标年度计划。

(四)提供采购与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证明资料。

(五)提供采购项目的立项资料、需求调查报告、可行性必要性论证报告、采购清单、技术要求、商务要求、采购预算和合同文本等材料。

(六)对货物类单价30万元或同一产品批量采购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提供选型购置论证材料。对工程类基建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立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规划报建、施工内容、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等材料。

(七)履行校内采购审批手续。

(八)委派专人对接采购与招标活动相关事宜,选派专人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评标工作。

(九)负责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等方面询问和质疑的答复,参与投诉的调查。

(十)参与项目验收、合同的履行和付款结算办理。

(十一)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监察处、审计处根据各自职能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学校法律顾问对采购与招标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协调处理采购与招标活动法律事务,负责对采购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采购项目预算的审批、上报、下达,预算执行的控制、监督、会计核算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履行校内审批手续,依据采购预算向招标办提出项目采购申请及相关材料。其中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十六条 进入采购程序后,不得随意变更采购项目实质性内容,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申请和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采购完成后,依照合同条款和相关要求组织验收并出具履约验收书,同时办理资产入账和付款结算等手续;工程项目在履约验收之后按学校相关规定报审计处审计。

 

第四章 政府采购项目的方式与实施

第十八条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通过批量集中采购、框架协议、网上商城等方式,由招标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委托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含)以上。

(二)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必须进行专家论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

 

第五章 学校采购项目的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参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实施;由招标办组织校内采购的项目,按《河北医科大学校内采购实施细则》(见附件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分散采购由使用单位自行实施采购活动,其中2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需经集体研究决策后(需有会议纪要或记录),自行实施采购活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5万元以上学校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均应签订合同。其他采购项目视情况应签尽签。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程序

(一)合同草拟。使用单位应在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按照评审(评标)结果、中标通知书、采购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草拟合同。

(二)合同审核、会签。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及补充合同由使用单位、项目单位及招标办审核、会签;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的合同审核、会签事宜,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登记、盖章、存档由招标办负责;学校分散采购项目合同的登记、盖章、存档,按照学校合同和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临床学院的合同盖章使用临床学院法人章和“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章。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文本内容。

(一)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合同编号、合同类型、合同总价及分项报价、采购标的内容和名称、质量标准、数量(规模)、合同履约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及运输方式、交付标准和方法、履约验收方案、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质保范围及期限、各方权利与义务、风险管控措施、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签订地点及时间等。

(二)对于风险较大或需长期运行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应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三)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四)采购项目涉密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保密方案及泄密后的赔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事项的,合同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经审批后生效执行,补充合同或备忘录要和原合同一起保存归档,以便备查。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七章 履约验收

第三十条 采购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是履约验收的主要依据。在项目达到验收标准后,由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 货物类项目分级进行验收,所有货物类项目均需进行一级验收,一级验收由项目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政府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的货物还需进行二级验收,二级验收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重大货物采购事项的二级验收可以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验收小组应由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三十四条 办理资产入账手续需提供:发票、合同、新增固定资产建账单、履约验收书、审计报告、工程决算书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 验收合格是采购项目结算的依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结算,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十六条 办理支付结算手续需提供:代理协议、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发票、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或审批审核手续、履约验收书等材料。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 科研采购项目按上级有关优化科研管理的政策措施执行。

第三十九条 采购限额标准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适时调整。学校集中采购与学校分散采购标准,由招标办适时调整,经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以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北医科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冀医校〔2020〕13号 )同时废止,凡学校其它文件涉及采购与招标事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附件一  《河北医科大学校内采购实施细则》

附件二  河北医科大学采购与招标申请表

附件三  河北医科大学采购履约验收书(货物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