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科大学校内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7-10 浏览次数: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采购和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内采购活动遵循物有所值、公平高效、透明规范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的选用
第三条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四条 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供应商邀请名单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章第十四条办法产生。
第五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六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学校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评审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除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八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九条 采购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过两次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在投标截止时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或对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可以采用其他的采购方式采购。如果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成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第三章 采购的流程
第十条 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内容、预算金额;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报名时间、报名和发售采购文件地点、采购文件售价; 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地点;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公告发布的媒体等。
(二)投标人须知。除采购公告内容外还包括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签署、盖章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信用证明文件;投标有效期;投标无效情形;交货的期限、地点、方式、质保期;采购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条件;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
(三)评审方法和标准。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需求一览表、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
(六)投标或响应文件格式。
(七)其他。
第十一条 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应在学校官网发布,具体要求如下:
(一)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自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8个工作日。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自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工作日。
(三)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自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2个工作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2个工作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二条 发放采购文件。按采购公告或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发放采购文件。
第十三条 组织踏勘现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拟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踏勘现场的时间、地点和相关注意事项。
第四章 投标或响应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审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文件无效,并书面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其投标或响应文件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或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和采购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或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十六条 为规范投标人的投标或响应行为,所有项目应实行保证金制度,形式、金额、退还要求应在采购文件中做出详细规定。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递交投标或响应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不得开标;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不足2家,不得开标。
第十八条 开启标书或响应文件。招标办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或响应文件。递交投标或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应参加开标会议。程序如下:
(一)宣布开标会议纪律。
(二)宣布参加开标会议的组织机构、监督部门和人员情况,质疑和投诉受理部门和注意事项。
(三)核验各投标人授权情况和保证金情况。
(四)投标人代表检查确认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五)宣读投标人名称及约定应公开的信息,工作人员做好记录,投标人代表当场签字确认。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第五章 采购评审
第十九条 组建评审小组。开标前1个自然日,由招标办组织使用单位从学校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用户代表一起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具体人数应在采购文件相关内容中明确规定;评审小组成员信息应在评审结束前保密。用户代表不得任评审小组组长。
第二十条 招标办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和用户代表身份,对专家在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招标领导小组报告。
(二)宣布评审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审小组推选组长。
(五)在评审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审小组的要求介绍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采购文件。
(七)维护评审秩序,评审小组成员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用户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审结果。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用户代表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
第二十二条 评审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人。
(五)向招标办或者相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三条 评审小组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方法和标准。
(四)开启响应文件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审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审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审小组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审小组成员的更换等。
第二十四条 评审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审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评审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的。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三)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用户代表的倾向性意见的。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的。
(七)有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行为的。
评审小组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且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采购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评审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或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招标办沟通并做书面记录。招标办确认后,应当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招标办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评审小组成员外,其他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审小组。
第三十条 中标结果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应与采购公告同一媒体发布。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内容、中标人及中标金额;公示期;评标委员会成员;公告发布的媒体等。
第三十一条 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放。中标通知书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采购内容;中标人名称和中标金额;签订合同时限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公章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