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4 浏览次数:0次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按照《河北省“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和政(事)企不分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强化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取得事业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经济行为,包括原始投资和增资。
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不得进行对外投资,财政部门不予登记产权确认。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21号)规定,除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再出资新设国有企业。
三、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16〕82号)规定执行,省级以下事业单位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省级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按照《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以下事业单位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主管部门应规范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管理。事业单位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六、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考核,并适时进行专项检查。事业单位应对对外投资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