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科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10 浏览次数: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精神,为加强我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均称物品)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做到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物品供应管理工作以“优质服务、保证供应、科学管理、方便基层”为指导思想。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领用管理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认真、账卡健全、定期核对、账物相符、去向清楚、原始凭证齐全。 第四条 各单位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对工作认真负责,敢于管理,自觉管好用好物品,成绩显著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物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其它物资。包括材料、低值品、易耗品。 (一)材料。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材料或非金属材料、油料、燃料、气体、试剂等。 (二)低值品。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能长期使用又不属材料范围的物资,如:仪表、工具、量具、一般器皿等。 (三)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品的物品,如:玻璃器皿、电子材料、零配件、劳保用品等。 第三章 物品计划与购置 第六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教学实际需要,通过《实验室管理系统》申报《河北医科大学实验耗材购置计划》,经二级学院审定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核办。 第七条 物品计划的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特殊要求)必须准确,发生差错由编报单位负责,造成损失的要由承办人、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年度计划的编报时间,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省政府采购时间要求编报,以便集中招标采购。 第九条 临时采购计划只适用于用户临时急需或常备物资以外的物品,用户可事先填报《河北医科大学实验耗材临时申购表》或情况报告,经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由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用户自行采购,但必须办理登账、出入库手续。 第四章 物品的管理与供应 第十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入库,须填写入库单,由库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出库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物品的领用和管理,并建立物品领用登记,每年年底按管理部门的要求清查一次,并与实验室管理科核对,年终不核对的单位暂停发下年度经费。 第十三条 领用物品应实事求是,不要宽打窄用,防止积压、浪费、损坏、丢失。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一般不设库房,需暂存的为了保证日常消耗,最多领出半年的物品用量备用,并建立使用物品明细帐。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进行校内调剂,以避免物品的积压浪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