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10 浏览次数: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进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有资产的宣传教育,认真执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仪器操作规程。对保管、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视损坏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其承担适当的经济损失。无论大小事故,凡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应从严处理,并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对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在突发事故面前,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以及同损坏、浪费、盗窃设备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五条 对下列因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致损的。
(三)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带至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第六条 对下列因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操作,但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坏者的。
(二)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损坏的。
(三)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的。
(四)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三章 赔偿处理
第七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一般按损坏部分修理费的50%赔偿;丢失者按实际价值赔偿。
第八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二级学院主持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安全工作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协同处理。有关处理决定报主管校长,有关的文字材料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低值(15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20%-100%的赔偿。通过院(部)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十条 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丢失,可视情节及本人态度等按一定比例减少赔偿,并报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一条 丢失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的如电视机、录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电脑、计算器以及其他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工具,应按实价赔偿。
第十二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任的,可根据责任大小和认错态度,分别予以适当批评、处分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负责审批单位批准,可以延期偿还。
第十四条 赔偿金额的偿还日期确定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上交学校财务处。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非固定资产的丢失、损坏可参照本办法,由二级学院(部、处)制订细则,报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