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保护学院
植物病虫草害生物学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
规章制度汇编
植物保护学院植物病虫草害生物学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
运行管理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植物保护学院公共科研平台建设,提高公共科研平台综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的功能和作用,不断增强学院科研质量和水平,完善对各科研创新团队科学研究的基础性支撑作用,实现公共科研平台安全整洁、高效运行、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依托河北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建成凝聚培养高层次人才,面向学术前沿开展创新研究。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组织由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等构成。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兼任,副主任由?兼任,成员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实验室人、财、物的规划与落实,具体审议专项建设资金的投向、协调基础设施建设、设备维护、环境改造、后勤保障等各项相关工作,并对实验室的科研、财务、人事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国内外优秀专家?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实验室的发展战略、学科布局和科学研究方向、人才队伍培养方案;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申请重大科研项目和设立开放课题的论证等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主任由?兼任,实验室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推荐,经管理委员会研究任命。主任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实验室的人员管理、经费管理、工作协调、任务监督等各项工作;副主任在日常运行、科研活动、后勤保障等方面协助主任工作。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每届任期为5年。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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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工作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部共建华北作物改良与调控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准则。
第二条 管理委员会是本实验室的管理指导及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实验室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讨论决定实验室日常重要工作;确立实验室主要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调整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和人力资源分配方案;审议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由具有管理工作经验的专家或领导?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
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管理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有两种形式:
1.管理委员会全会,确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实验室主要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等。每届召开一次全体会。
2.管理委员会年度会议,根据委员们的分工和时间,每年度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年度会议,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调整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和人力资源分配方案;制定或修订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形成决议时,应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赞成票数不低于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七条 定期向管理委员通报实验室工作动态,使管理委员会成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工作情况。
第八条 为管理委员会委员开展日常相关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和提供便利。
第九条 本工作准则的制定与修订须由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准则自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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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加强学院公共科研平台建设,提高公共科研平台综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的功能和作用,不断增强学院科研质量和水平,完善对各科研创新团队科学研究的基础性支撑作用,实现公共科研平台安全整洁、高效运行、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体制
1、学院建立“植物病虫草害生物学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行院、中心二级管理制度,服务于学校和学院的科学研究。
2、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二、基本任务
根据学院各创新团队科研任务,有序开展试验研究等科研工作;同时主动配合学校实验室相关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
三、建设与管理
为保证公共科研平台有序高效运行,从授权准入、预约使用、维修赔偿、卫生安全等四个方面进行管理。
1、授权准入:
“中心”负责人持有平台门禁人脸识别等授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平台门禁及系统人员信息;中心办公室持有公共科研平台各实验室的钥匙、密码设置权以及门禁卡授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持有和复制钥匙,不得私自修改密码,不得随意借给他人门禁卡。
“中心”对各实验室采用智能系统进行管理,实行一教师一卡制。学生进入公共科研平台进行科研试验时,其导师需授权门禁卡,方可使用共享科研平台仪器。
2、预约使用:
公共科研平台依据各实验室功能和作用进行划分,以实验室为单位进行预约。仪器使用者需提前24小时通过“微信群接龙”进行线上预约,入群同学修改备注名“姓名-学院-指导教师”,每日更新一次,单人单次预约不超过6小时。严格按照各微信预约群的群公告具体规则执行。
本科生不得使用公共科研平台仪器,研究生新生需由老生培训3次以上方可操作设备。使用人资格需由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试验。
使用仪器前,检查仪器是否有异常,若发现异常,应立即联系管理员老师,未联系管理员老师的,所有责任由使用人承担。使用过程中,须详细阅读标准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仪器使用及操作过程中出现任何异常,应立即通知平台负责人。使用完毕后,需认真填写每台仪器配备的仪器使用记录本,确认仪器无异常后方可离开,并打扫仪器周围卫生,保持实验室整洁。
3、维修赔偿:
使用人不按照公共科研平台规定执行造成仪器损坏和财产损失,责任由使用人及其创新团队全部承担。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由公共科研平台负责。
4、卫生安全:
为保证实验室环境整洁,营造良好科研环境,各科研创新团队需每周指派人员进行卫生打扫,以周次轮流值班。
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中心”负责人、指导教师、参加试验学生,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流程,防止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实施监督巡查制度,由学院、中心相关部门负责及工作人员组建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技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每学期定期开展安全技术检查与整顿改进活动1-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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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共享准则
为促进河北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植物病虫草害生物学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规范仪器的使用和管理,现将仪器开放共享流程说明如下:
科研平台负责人持有平台门禁人脸识别等授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平台门禁,增加或减少录入系统人员信息。
2、科研平台对各实验室采用智能系统进行管理,实行一教师一卡制。
3、科研平台现有仪器及后续购置的设备由植物保护学院实验教学中心进行统一管理。植物保护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办公室持有科研平台各室的钥匙、密码设置权以及门禁卡授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持有和复制钥匙,不得私自修改密码,不得随意借给他人门禁卡。
4、科研平台仪器使用分为小型和大型仪器。小型仪器使用需要填写完善每台仪器配备的仪器使用记录本。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线上预约制度,仪器使用者需提前24小时通过“网上平台”进行预约网上预约,由仪器设备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使用人到“共享平台”(B1318)进行登记并领取钥匙,办公室人员负责核对仪器使用前状态。
5、大型仪器使用人初次使用设备由仪器负责人进行上机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7、大型仪器使用人应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使用完毕,由国家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人员负责审核仪器使用后状态,确认仪器无异常使用人在《仪器设备预约台账》上签字并归还钥匙。
8、任何仪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异常,仪器使用人应立即通知平台负责人。
注: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近十年内启用的、运行良好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下,但性能指标达到国内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且通用性较强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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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办法
为加强植物保护学院植物病虫草害生物学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河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公用仪器、设备包括植物保护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共享平台的所有大、小型仪器。
第二条 赔偿界定
1、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使用人及其所在创新团队按规定进行赔偿:
(1)不遵守植物保护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规章制度、不按操作规程执行,致使仪器、设备损坏的;
(2)未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未通过培训考核、未经管理人员同意擅自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3)仪器、设备发生故障隐瞒不报,造成二次损坏的,推脱责任、态度恶劣的;
(4)由于个人主观原因,对仪器、设备造成不可逆机械损伤的。
2、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经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减轻赔偿或不赔偿:
(1)遵守植物保护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规章制度,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因操作不熟练或一时疏忽等原因造成仪器损坏的;
(2)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且确定难以避免的;
(3)因仪器、设备使用已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4)合理的自然损耗。
第三条 赔偿办法
1、损坏的仪器设备维修后,事故责任人及所在创新团队赔偿维修费用的50%-80%。
2、仪器、设备损坏后无法维修的,按仪器价值公式折算进行赔偿,最低不低于设备原值的20%。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植物保护学院植物病虫草害生物学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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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规则
第一条 科研平台实验室是学生开展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为保证科研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平台实验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凡需在实验室内进行科研者,应遵从实验室主任的统一安排。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实验室,严格禁止实验室内存放个人物品。
第四条 学生进行科研实验,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认真进行仪器使用登记和药品使用登记。
第五条 所有相关人员在实验开始前,应先清点所用仪器,实验结束后须将实验器材整理归位。如有丢失、损坏仪器设备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检查,清除各种隐患,要做好防火、防盗及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保管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要保持肃静、整洁。
植物病虫草害生物学协同创新中心
学 生 行 为 守 则
第一条 本实验室采取预约审批制度,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经同意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定的时间,服从实验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指导。
第二条 严格遵守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在使用仪器设备前,必须认真阅读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说明书或接受管理人员培训,方可使用。
第三条 采取使用仪器、药品登记制度,认真进行仪器使用登记和药品使用登记,如实填写仪器使用、药品用量及其进出库登记报告;不得擅自动用未经允许的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
第四条 使用仪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若发现异常现象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实验指导人员报告。如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注意爱护公物、节约用电、用水及实验材料;不得擅自将实验物品带出实验室。
第六条 认真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在实验室开展实验的人员,实验结束后须将实验器材整理归位,摆放整齐,打扫卫生。
第七条 注重实验室文明行为,在实验室内不得喧哗、打闹,不得从事与实验无关活动,穿戴实验服进行正规操作。
第八条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实验中凡丢失、损失实验室设施及物件,应立即报告,主动说明其原因;情况严重的要写出书面报告,并按相关规定接受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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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办法
为保障国家财产和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保证学院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监督巡查制度。由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相关部门负责及工作人员组建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技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开展安全技术检查与整顿改进活动,一般每学期进行2 - 3次。实验室如果发生爆炸、火灾、中毒、失盗等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减少损失(失盗现场应予保护)并向学院办公室、保卫处、教务处和国有资产处报告,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处理。
二、安全实施细则
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实验室管理员、实验指导教师、参加实验的学生,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流程,防止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环境安全
1、实验室内应保持设备,器材的安全、整齐、整洁。通道宽度应不小于一米。
2、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净化设施,使室内温湿度及空气清新度符合人体健康要求及仪器设备性能要求。
4、根据实验室具体需要,设置消除化学毒物、蒸汽等有害物质的设备和设施,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5、实验室内严禁存放个人物品。
(二)消防安全
1、各实验室应配备必要数量,品种适合的消防器材,存放固定、明显、易取之处,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2、有关人员必须懂本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懂得疏散逃生知识,会报警,会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疏散逃生。
(三)用电安全
1、实验室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要符合规定要求。设备开关和配电装置,应有专人管理和定期维修。
2、电器设备和线路绝缘性要好,并安装有可熔保险或自动开关的设施。
3、各实验室的电炉不得用来烧水、取暖,严禁在烘箱内烘烤易燃品、爆炸品。
4、不准乱拉电线、乱接电源,增加电气设备要按审批手续办理。
5、实验结束后,学生应关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切断电源、气源和水源,清理和归还各种试剂及化学药品。
(四)对化学危险品,剧毒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河北农业大学危险品管理暂行规定》。
(五)实验室门窗要求牢固,重要部位要有防盗措施。工作人员下班要关好门窗,切断水、电源。
除以上内容外,请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严格遵守校教字(2009)39号文件下发的《河北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以保障实验室安全、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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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低值易耗品管理,规范低值易耗品购买、存放、使用、报损等程序,结合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低值易耗品购买建档制度,低值易耗品购买,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规范的管理档案,标明购买的经费来源。
第三条 严格执行低值易耗品领用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低值易耗品领用的明细账目,做好日常使用、借出、调拨等记账工作,做到进出手续清楚,定期核对,保持帐物相符。
第四条 严格低值易耗品存放管理制度,根据低值易耗品的性质特点,分类固定存放;对危险品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领用后及时归为存放,不得随意存放。
第五条 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调剂管理,定期检查账物和使用情况,做好积压物品调剂调拨,对缺乏的及时购买补充。
第六条 严格低值易耗品的借用审批制度,低值易耗品的借入或借出,须认真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并明确专人负责按期归还或催还。
第七条 严格假公济私行为,不得借工作之便,改变原申报实验的用途,私拿、挪用低值易耗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八条 严禁弄虚作假行为,不得有意漏报、虚报或假报低值易耗品的用量;凡不如实填报低值易耗品登记的,将严肃处理、加倍惩罚,不得再进入本实验室。
第九条 严格低值易耗品的报损报废制度,低值易耗品的报损报废,应列出清单,写明原因,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