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凡经学校批准新设或更名的部门(单位),可申请刻制印章;凡印章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部门(单位),可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2、用章单位向学校办公室提交刻章申请(附机构设置文件或原印章印模),学校办公室予以审核(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科级建制单位、科研性、学术性的非实体性机构原则上不得刻制公章,如要刻制须经分管校领导审定;经学校批准的独立核算单位或其它创收经营单位须刻制财务专用章的,须经校财务处同意,分管校领导审定。
3、学校办公室审定同意出具印章刻制公函(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印部门(单位)凭公函前往指定地点办理刻章手续(印章的规格和式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4、印章刻制完成后交至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行文公布启用并备案(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印章由用章单位取回按权限使用,旧印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收回按规定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