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对采取各种形式和手段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宣传邪教及封建迷信等,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表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散发传单,或采取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手段来传播政治谣言,侮辱和诽谤他人、攻击党和政府,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扰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若不听劝阻,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解散,否则对其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以社团名义进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活动,对其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一般成员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不论以任何理由,利用任何手段,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信访以及各种宣传媒体捏造、夸大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学校秩序、教学管理和损坏学校声誉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六、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信访以及各种宣传媒体制作、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公然侮辱或捏造、夸大或歪曲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七、张贴大小字报、标语、广告、告示或以其他方式严重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和危害社会秩序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偷窃、诈骗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还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作案、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200元以上而不满8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1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二次(不论价值多少)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包括存款单等)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规定者,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犯罪的由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使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盗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账号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于打麻将、赌博(含变相赌博)或为上述行为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凡在校园内打麻将,除没收麻将外,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论以任何形式赌博者,除没收其赌具和钱物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次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打麻将或赌博提供条件者,应给予参加者相同处分。
四、带校外人员进校打麻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带校外人员进校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利用网络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观看、制作、传播、贩卖反动、淫秽物品或卖淫、嫖娼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查阅、存储淫秽色情电子图、文、游戏程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制作、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传阅、制作或出租、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收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进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商业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贩卖、转卖国家禁贩商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学生一律不准从事传销活动,违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达100元低于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达到500元低于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达到1000元低于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直接经济损失价值2000元(含)以上者,认错态度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毕业生离校时破坏公物,或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在食堂、学生公寓、餐馆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扰乱学生公寓、课堂、会场、电影场等公共秩序者。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
四、故意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学历证书、毕业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和注销。
第十一条 侮辱、辱骂、殴打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伤害的,责令其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一律不准在校内持有和使用枪械和盐酸、硫酸等烈性化学品。凡持有以上物品不交或在校内使用者,除没收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使用以上物品造成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结伙斗殴,致人受伤(以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和为打架斗殴者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以及运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毕业生不予以按期毕业)或开除学籍。
(四)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伤者一切经济损失。
(五)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六)过失伤害他人致人轻微伤害或轻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者:
(一)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赔偿伤者一切经济损失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打架者:
(一)先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后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四、私藏和使用管制刀具者:
(一)学生私自收藏、保管管制刀具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使用管制刀具、刀具等其他利器威胁他人,给予记过处分。
(三)打架、斗殴过程中使用管制刀具、刀具等其他利器未伤及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致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四)事件当事人毁灭证据,转移凶器者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五、参与者:
(一)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参与起哄、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打架行为不劝阻、不制止,在旁起哄、火上浇油,使矛盾进一步激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伪证者:
(一)知情人拒绝作证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打架并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销毁证据,作伪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提供凶器者:
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纠纷双方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或曾因打架斗殴而受处分,又重犯打架斗殴错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对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
十、肆意殴打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校纪处分外,还要支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必要费用。
第十五条 对侵犯人权、侮辱人格者,如辱骂、诽谤、造谣、诬陷他人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外因违法违纪造成公私财物受损或他人人身伤害,应负责承担必需的经济赔偿;造成自身伤害及自身财物受损,后果自负,医药费自理。
第十七条 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对于在校园内违章用火用电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险者,除赔偿公、私财产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负有连带责任或次要责任的,除分摊经济损失外,其纪律处分降低一级。
第十八条 对于第四条至第十七条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禁吸毒、贩毒,违者一律开除学籍,并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的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被判拘役、劳动教养、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社会风纪,在公共场所行为轻浮、举止失当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教室、食堂、广场、道路等校园公共场所搂抱接吻、勾肩搭背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上课、集会等公共场合穿戴须整洁得体,禁止衣着暴露,不得赤膊、穿拖鞋或赤脚、穿超短裙(裤)和吊带背心,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和学生寝室,禁止男女混宿,违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教室、图书馆、食堂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管理有关规定,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秩序,不尊重老师,上课时睡觉、高声喧哗、使用通讯工具、随意进出教室等情形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者,学校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查寝不在,且在归寝时未填写晚归记录或超过24:00归寝为未归。学期内凡累计1次未归的,由各二级学院进行口头教育,连续两天或累计3次未归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查寝不在,但在熄灯后(23:00点)归寝的学生均为晚归,2次晚归按1次未归计算。
三、严禁不按规定住宿,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寝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劝说拒不改正者,除勒令搬回原寝室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严禁学生在校外租房、借房居住,违者给予记过处分,并限期搬回;限期不归或屡教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不按时作息,熄灯后仍高声喧哗、在走廊等公共场所游戏、娱乐影响他人休息者,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学生寝室内不得饮酒,违者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在学生公寓内酗酒或酒后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学生严禁在寝室内打牌、打麻将、赌博等。在寝室内存放赌具者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于打麻将、赌博(含变相赌博)或上述行为提供条件者,参照第六条给予处分。
八、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违者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给予相应处分。
九、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未经允许私自带人进入学生公寓,但未留宿的,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谎报寝室号混入他人寝室楼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其责任,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二、严禁在寝室里使用蜡烛及其他明火照明用具,违者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造成火险火灾的,要承担经济责任,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三、严禁在寝室指定区域外吸烟,或乱扔烟头,违者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造成火险火灾的,要承担经济责任,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四、严禁采用不正当方式进出学生公寓,包括翻窗、墙,从他人寝室翻窗进寝等,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学生应该积极配合值班老师的查寝工作,不得顶撞、阻挠,不得隐瞒同寝室同学的真实就寝情况。对谎报、扭曲事实的,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查寝后,未经允许,不得外出。凡无正当理由或采用非正常途径或编造理由瞒骗老师外出者,一经查实,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十七、学生寝室内,禁止存放、使用违规电器设备,如:烧水棒(热得快)、电热毯、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电炒锅、电水壶、煮蛋器和应急灯等,禁止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煤气罐等器具,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在室内搭接电线、在空调专用插座上连接插线板和床头灯等。违反以上规定,坚决给予收缴,期末凭相关凭证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领取。对未造成损失者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造成损失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要追究肇事者相应法律责任。
十八、严禁在学生寝室内存放违规刀具,违者一律予以没收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九、擅自在校内或寝室内进行各种经营活动的,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兜售烟、酒及扑克、麻将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学生寝室内严禁饲养宠物,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宠物带离学生公寓,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二十一、学生公寓安全消防通道及设施专用于学生在危急时候逃生使用。凡在安全情况下有意破坏消防安全通道及消防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十二、严禁破坏寝室的热水设备、监控设备、严厉杜绝暴力开门等人为破坏公物的行为,严禁通过寝室内的电表、水表偷电、偷水,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电表、水表、热水设备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附则: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者,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学年内累计两次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对于没收的物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带离学生公寓,逾期仍未带离的,统一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交由二级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课期间,学生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早自习按1学时计算,晚自习按2学时计算。一学期内,旷课达10学时给予黄牌警告;旷课达12学时或不假离校1天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20学时或者不假离校2-3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或不假离校4天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40学时或者不假离校5天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代替他人或找人代替自己点到、上课、查寝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者,根据《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实施办法》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禁止抽烟及喝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出版、发行各种非法刊物或宣传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或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态度恶劣,抗拒处分、隐瞒问题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二、在校外违纪,损坏学校声誉,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对揭发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对教职工执行正常公务进行人身攻击、谩骂甚至殴打者;
四、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及其他费用者;
五、在本人的违纪事件查处过程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者;
六、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在处分期再次违纪者;
七、违纪群体组织策划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
一、主动交代问题,承担经济责任,认错深刻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者;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者;
四、对查清违纪、违法事件有立功表现者。
第三十一条 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一、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补助,同时取消申请缓、减免学费、助学贷款及评优、表彰、奖励的资格;
二、凡在享受奖、助学金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停止发给剩余奖学金部分;
三、凡在勤工助学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终止其勤工助学;
四、凡在享受缓、减免学费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缓、减免学费决定,并要求限期补足相应年度缓、减免学费的额度;
五、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实习(毕业)时学校不向用人单位做任何推荐。
第三十二条 凡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社会公德的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报批和处理程序:
一、学校内出现的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偷窃盗窃、煽动闹事、吸毒贩毒等重大事件,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调查,形成书面材料报事件相关单位,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给予积极配合;受伤等级(未伤、轻微伤害、轻伤、重伤)由保卫处根据治安及医疗方面的有关规定裁定;其他违纪事件由学校保卫处和相关部门负责调查;违法犯罪的,应由公安、司法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
二、处理程序:凡是触犯校纪校规的学生,均首先作自我检查,写出书面检查报告交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学工办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行文下发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行文下发执行。
对违纪事实清楚但拒不按照上述程序接受处理的学生,由各二级学院学工办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将学生违纪事实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该期限内,违纪学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违纪事实,并按程序行文下发执行。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将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或学生本人无法签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留置签收
1.由学校送达学生家长或其已成年家属,由学生家长或其已成年家属签收后视为送达;
2.学生家长或其已成年家属无法签收的,可由学校在学生家庭所在地的合法证明人向学生家长或其已成年家属宣读处分文件,并由证明人签字作证后视为送达。
(二)邮寄:由学校将处分文件邮寄给学生家长或其已成年家属,取得回执后视为送达。
(三)公告:由学校按法律认可的方式将处分决定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含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学生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及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解除
对违纪学生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有改正错误的实际措施和良好表现,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下述规定申请解除处分:
一、纪律处分的时效性
学生受严重警告(含)以下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以发文时间为准)满六个月时间,受记过(含)以上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十二个月时间,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
毕业生的留校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至毕业时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未发生违纪行为的,学校根据其察看期间对错误的深刻认识和表现,决定是否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申请解除纪律处分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处分期限届满;
2.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有实际改正;
3.受处分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没有再次违反校规校纪及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
4.其他符合解除处分的条件。
(二)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1.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必须将书面申请交给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书面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
(1)陈述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
(2)陈述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
(3)详细陈述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日常表现(如出勤、学习成绩、好人好事等)。
(4)申请解除处分的原因及对解除处分后的对自身的要求及遵守纪律做出的承诺。
2.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严格审核学生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学生填写《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3.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收到手续完备的《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及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后予以审核,对符合解除条件的学生纪律处分予以解除。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存在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已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了危害后果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给予XX以上处分”是指包含XX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处分决定经加盖学校公章后由各二级学院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有关文书档案,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028-87979220 87979300 87979000
学校网址:http://www.gingkoc.edu.cn/
学校邮箱:yxxy﹫gingko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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