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新人
试用期陷阱需警惕!
这篇教大家避坑
01 有的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长时间试用期,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
02 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
03 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约定较低的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便以各种理由解聘,“假试用,真使用”。
1.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约定无效。
2.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有不同的时限限制,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试用期期间,应正常缴纳社保,工资水平不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违法约定试用期,有赔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条款中的试用期满月工资,应理解为转正后的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何时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转载内容仅以信息传播为目的,本平台相关内容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招生咨询:028-87979220 87979300 87979000
学校网址:http://www.gingkoc.edu.cn/
学校邮箱:yxxy﹫gingkoc.edu.cn
成都校区 地址: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广场路北二段60号
联系电话:028-87979222
宜宾校区 地址:宜宾市南溪区凤凰大道18号
联系电话:0831-3306222
官方微信号
官方微博
官方抖音
报名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