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文献遗失赔偿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24294

一、凡遗失书刊,应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赔偿,并交纳分编加工费每册3元。如无法偿还书刊,则依下列规定赔偿:

 1. 馆藏复本为1~2册的图书,按原书价格10倍赔偿。 

 2. 馆藏复本为3册的图书,按原书价格5倍赔偿。 

 3. 馆藏复本为4册以上的图书,按原书价格3倍赔偿。 

 4.遗失多卷书、丛书、报刊或连续出版物中的一部分,如不可分卷添购,则按全套图书原价的3倍赔偿,遗失报刊以原价的3倍赔偿(报纸以一个月、刊物以一年价格计算)。

 二、集体借阅的书刊,由经手人负责归还,如有遗失或损坏,由经手人承担责任,按上述规定负责赔偿。 

 三、遗失书刊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否则停止其借书权利。

注:本规定所述书刊资料,具体指本馆馆藏图书、报刊、视听资料等一切馆藏资源,如损坏本馆设备将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