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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9 浏览: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校有资产管理,维护校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参照国家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校有资产是指学校占用、使用,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具体包括国家财政拨款、捐赠和各单位按照学院的方针、政策、办法、规定组织收入等形成的资产。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学院校有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相关的其它资产。

第三条 资产管理是学院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实施资产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范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其职责

第四条 为了做好对学院各类资产管理的统一和协调工作,学院成立校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1. 审议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重要制度,研究和确定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

2. 全面领导和监管学院校有资产的服务活动;

3. 对资产的增值、保值进行监督;

4. 对严重违反学院物资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及责任人,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校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的院级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分别由后勤处、财务处、教务处、保卫处、校工会、二级学院、系部、图书馆的领导组成。校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资产管理科,隶属后勤处。

第五条 学院后勤处是对全校资产进行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以及上级对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 负责全学院所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的常规管理;

3. 负责全学院资产的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使用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实地盘点工作,由财务处、资产使用部门协助实施;

4. 负责拟订新增资产的配置方案,以及已有资产的重新调配方案,办理学院资产的校内外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报失等审批工作;各部门如需对所用资产提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报失等处理要求的,须向后勤处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经审批后再对资产进行相关处置。资产处置完毕,经办人应及时将相关单据递交财务处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5. 负责全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及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监管和效益评估工作;

6. 负责校内各单位使用学校各类教学科研设施和其它教学附属设施;

7. 负责全校所有物资的验收、发放、维修保养工作;物资到校后,由后勤处资产科、财务处工作人员、专业验收人和物资使用单位分管资产的领导到场进行验收。资产科工作人员按验收情况,如实填写《广东理工学院固定资产验收表》,并由参与验收的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表上签字确认。物资验收合格后,经办人应及时将验收记录递交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系、处、室、部、中心、图书馆等是学校资产的具体使用单位,是学校资产二级使用管理单位。各单位要安排一位行政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要有专人处理日常事务和账务工作。二级资产使用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制订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 按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立卡、建账、报废、销账等管理工作;

3. 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的申请、上报和初步论证工作;

4. 负责完成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5. 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保管、维护、保养以及报修、报废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分类账,并做到账物相符,定期与后勤处核对资产总账。后勤处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对照财务处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对,并保留核对记录。

第八条 对某些特殊性资产的使用管理,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

1. 院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和图形、学校内相关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学校有声望的重点单位和人物的名称、学校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性标志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并负责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

2. 科研所负责学校创造性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使用管理,并负责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

3. 后勤处负责学校土地、住房、公共房产(指没有固定使用单位的资产,如教室、会议室及所有学校楼房的公共使用部分等)、征地、校道、草坪、林木、鱼塘和在建工程的使用管理,并负责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

4. 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料(包括各教学单位图书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的使用管理,并负责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仪器设备与物资管理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中心)、机关各处室及图书馆等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论使用何种经费来源(包括赠送),均要到后勤处办理报增手续,否则,学校财务处不予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条 学院所有仪器设备和物资原则上不能随意搬离原安放点或挪作他用。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时,须经使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出手续,限期归还。学院交由其他单位托管的资产如需变动或改变用途,须经后勤处同意。

第十一条 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评估确认,对一些长期闲置或效益较低的教学、科研、行政用固定资产,由后勤处负责进行适当的调配。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损、报废,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后勤处。经后勤处审核确认,并报分管学院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账务的变更或销账手续。低值耐用、易耗品的报废、报损,由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报后勤处销账。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强化计划管理意识,精心编制年度教学仪器设备(特殊情况除外)购置计划和经费预算,并要求在每年12月底将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上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核定后,再拟订方案报学院审批。

第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和非教学类仪器设备计划,由采购中心按学院有关物资设备采购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房产与地产管理

第十五条 凡是所有权属于学院的房屋、建筑等,由后勤处负责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使用的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实验用房、体育馆、办公室、学生宿舍、发电房、水泵房等均为学院的房产,由后勤处拟订配置方案,报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实施。学院所有的房产,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房产的用途和功能。

第十七条 学院教工住房的分配由后勤处拟订方案,报学院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房地产,需要改变用途和使用功能的,必须经后勤处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校园内所有土地及校门大道用地,使用权属于学院。未经后勤处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允许擅自占用。经学校批准临时占用土地的单位,必须维护好用地边界的完整性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条 校园内的树木、草地和园林设施属学院所有。美化、绿化校园,人人有责。未经后勤处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草地,随意迁移和砍伐树木。

第二十一条 对拆除建筑物中的部分可处理的旧材料,由资产管理科汇总后,将处理意见报后勤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五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学院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主要表现形式有知识产权(专利权、专用技术、著作权、发明创造等)、商标权(校誉、校名、商誉)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无形资产属学院所有。为了切实有效地保证学院的根本权益不受侵害和防止学院无形资产的随意流失,各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学院的无形资产必须有批准手续。对牵涉到学院的无形资产评估、登记、监督管理,按学院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资产是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使用学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学校资产的责任和义务,都应依法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努力提高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对资产使用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将依法追究该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未按国家和学院规定履行其职责的、对本单位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和改进的;

2.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对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后勤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请示学校领导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未履行职责要求,管理混乱,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

2. 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不如实填写校产报表和隐瞒真实情况的;

3. 未经学院同意,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4. 未经学院同意占用学校土地的;

5. 未经学院同意,擅自以“广东理工学院”或以“二级学院”、“系”名义举办学习班或联合办班、招生、合办企业、经商等活动的;

6.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用学院无形资产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7.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学院资产和擅自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七条 对学院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和资产使用人员,如违反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学院资产流失或损失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经济赔偿、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制定的资产管理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