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13年01月25日 10:12    李亮    点击:[]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高层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更好地推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和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是指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负责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承担全面责任的教师。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通过遴选产生,实行聘任制。遴选导师以研究生教育工作岗位的需要为前提,按硕士点的学科(专业)选聘,选聘的导师一般应与本人正在从事教学和研究的专业方向一致。
二、遴  选
第四条  指导思想: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结构,充分调动导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科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责任意识,鼓励竞争,建立科学规范的导师聘任制度。
第五条  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能够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良好的思想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团结协作的精神,为人师表。
2.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及获得博士学位的讲师职务的现职教学科研人员。
(二)业务要求
1.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较高的学术造诣、丰富的教学经验、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全程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能力。
2.近五年来,承担的教科研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二类以上科研项目组成员(前5名);
(2)三类科研项目的主要成员(前3名);
(3)四类科研项目的主持人;
(4)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主要成员(前3名);
(5)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主要成员(前2名)。
3.近五年来,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
(2)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10万字以上专著1部或主编教材1部,若为合作,本人承担撰写任务应达10万字以上,且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3)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前5名);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前2名),且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4)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主持二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
(5)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6)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并发表二类以上文章1篇;取得二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1项,并发表二类以上文章1篇。
4.聘任校外兼职导师参照以上条件执行。其他高校聘任我校教师做兼职硕士生导师的,须在学科建设处备案。
5.特殊学科(特别是新兴、交叉、应用型学科)、特殊情况,经学科所在学院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对新增补导师的年龄、承担科研工作和取得的科研成果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人参照条件提出申请,并提交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在研课题证明、代表性成果以及被收录或引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学院推荐
学院组织同行专家评议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科建设处)推荐。
(三)材料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各院系推荐的申请人材料,根据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拟定导师候选人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资格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当年硕士研究生工作开展需要,在认真审阅材料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同视为通过。
三、职  责
第七条  在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统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
第八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九条  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或学术专题讲座,拓宽研究生学术视野;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条  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辅导研究生阅读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国内外文献资料,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对研究生的中期考核作出鉴定。
第十一条  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社会调研、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撰写、学位论文写作等,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承担指导责任;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学年考评、毕业鉴定及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教书育人,重视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育,引导研究生全面发展;因材施教,注重启迪研究生的创新思维,引导研究生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创新培养理念,改革培养方式;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十四条  每位导师每届指导硕士研究生数一般不超过3人。
四、待  遇
第十五条  硕士生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实行教学工作量制度,由学校统一核算并划拨专项经费发放。
第十六条  硕士生导师工作量具体核算办法为:
每学时津贴标准与当年本科学时津贴标准一致,研究生每学时工作量为本科生工作量的1.5倍。
(一)研究生专业课(不含专业方向课)酬金为:学时数×1.5×当年每学时津贴基数;
(二)研究生公共课酬金为:学时数×1.5×当年每学时津贴基数;
(三)导师每指导一名研究生(含指导学生实践、学位论文以及讲授专业方向课)工作量补贴50学时,工作量酬金为:学时数×1.5×当年每学时津贴基数。
五、考  核
第十七条  硕士生导师实行动态管理。学院每年对在职导师的教学科研情况、研究生培养和学位论文质量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学校每三年对导师考核评估一次。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研究生培养、学位与学科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责,难以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者,暂停指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第十八条  对于受到学校或相关部门记过以上处理的导师,由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指导资格,被取消资格者,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重新申请导师资格时,需按新增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审批。


阜阳师范学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上一条:阜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暂行规定(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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