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就业工作指导意见(讨论稿)

2013年01月25日 15:13    李亮    点击:[]

    根据教育部、安徽省教委有关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工作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一、就业方针及原则
    1.贯彻党中央科教兴国的战略决策,鼓励毕业研究生到基层就业、到对国家经济、科教及国防等起重要作用的部门去建功立业。
    2.非定向毕业研究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就业办法。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研究生按照招生时定向、委培协议就业。
    二、具体规定和办法
    1.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分为:就业、出国、升学、灵活就业和回生源地待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前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毕业去向。
    2.生源地区的确认:属应届毕业生直接考取研究生的,指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属由工作单位考取研究生的,并且入学前户籍是由工作地区迁入学校的,指最后工作单位所在地。
    3.选择就业的春季毕业研究生,在第1条规定的时间内,需将已签订完毕的三方协议书交回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逾期未能完成协议签订的春季毕业研究生应选择延期就业将户档短期留校(延期最长不超过第1条规定的夏季就业办理时间),或者在就业中心办理手续户档回家乡或其他地区待就业。延期就业需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办理,获准延期就业的春季毕业生需同学校签订延期就业协议,且仍需与同批春季毕业研究生一起办理除就业外的其他毕业离校手续,在此期间学校只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出国、考博及就业的有关工作,其他所有事宜均与学校无关。
    4.计划升学的毕业生可与同期毕业的研究生一起参加“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但要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情况,并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注明,方可列入就业计划;如因故意隐瞒报考情况或个人原因需要违约升学的,就业指导中心不予支持。
    5.回生源地待就业的毕业研究生,需按照第1条规定的时间确定户口档案接收地址并在就业中心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学生生源地相关政策办理报到证的相关事宜;回生源地待就业的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1年之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凭用人单位已经签订的三方协议和接收函办理就业或改派手续。
    6.选择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即毕业后采取和用人单位只签订劳动合同、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多种无法签订三方协议的就业形式,需按照第1条规定的时间在就业中心进行登记,并确定毕业后的户口档案去向。
    7.为避免“有业不就”现象的发生,对于就业困难但拒绝接受学校推荐工作,或用人单位有明确录用意向,本人拒绝签订就业协议的,学校有权直接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来源省区二次就业。
    8.本着对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负责的原则,就业协议生效后,三方均应严格履行。毕业研究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违约并且尚未办理就业报到证的,须分清违约责任,持签约单位书面同意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向学校提出申请;如已办理就业报到证手续,无特殊情况不予改派。确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接收该毕业生,后该生在一年内又落实新接收单位的,需凭原派遣单位书面情况说明及个人申请,在流向合理的前提下,由学校报安徽省教委审批调整,未被批准的仍按原协议执行。手续不全,责任不清楚的,学校不予受理。超过一年需要调整改派的,按在职人员情况处理,学校不再受理。
    9.毕业生离校时,凭个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毕业证等)领取《报到证》,并在《报到证》规定的时间内去单位报到。《报到证》是毕业生的重要证件,需妥善保管。
    10.对已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研究生,不服从派遣或派遣后逾期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者,经学校报上级机关批准,可不再负责其就业,由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1.已毕业离校的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户档滞留学校的属于户档冻结状态,户档冻结期间学校不再负责除就业派遣或户档迁移以外的其他手续的办理。
    12.鼓励毕业研究生到国民经济支柱行业或艰苦行业就业。对于自愿到艰苦地区的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以及自愿去西部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学校给予奖励(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阜阳师范学院关于推进毕业生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的实施办法》);奖励评定以当年夏季毕业初次派遣时间为期限,逾期就业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学校可不再补授奖励。
    13.结业研究生,须在生源地区就业,有单位接收的予以派遣,但需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回来源省区二次就业。退学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不负责派遣。
    14.毕业生要进行体格检查,身体合格者方可派遣。若用人单位对毕业生体格检查有特殊要求的,毕业生本人应在签订就业协议书之前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研究生不予派遣,回家修养,期限一年,医药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一年内病愈且有单位接收者,可予以派遣;满一年仍未病愈的,户口及档案材料转回家庭所在地,学校不再负责其派遣;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不得退回学校,由用人单位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延期就业期间患病学生,按延期就业协议执行。
    三、加强对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就业指导
各学院要积极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研究生在校学习、表现和健康等情况,协助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做好政审、推荐等工作。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研究生辅导员和导师的作用,教育毕业研究生在选择职业时,自觉执行国家毕业研究生就业的方针和政策,从国情出发,树立艰苦创业的思想,引导毕业研究生正确处理好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到祖国最需要的岗位上实现人生价 值。
    四、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如果本规定与上级机关制订的相关政策规定发生矛盾,以上级机关政策为准。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及时向毕业生和相关部门通报。

阜阳师范学院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下一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关闭

联系电话:0558-2595335  传真:0558-2595316  

网站备案号:皖ICP备020529号
版权所有:阜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邮编:236037 

校址:安徽省阜阳市清河西路100号 邮箱:xkjsc@fync.edu.cn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