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大〔2023〕34号
经2023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医科大学
2023年3月27日
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
督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在校、学院(部)两级建立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组。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组是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价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是维护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体系是在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指导下以研究生教育教学环节监督为主的非行政机构,由研究生院和学院(部)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督导工作。
第四条 校督导组由研究生院负责组建。校督导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督导员若干;学院(部)督导组分别由学院(部)负责选拔,按学院(部)建制,报研究生院备案,设组长1人,督导员若干。研究生院与学院(部)分别由相关管理人员负责联络协调教育督导组的工作。
第五条 督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自愿为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作贡献。熟悉国家、学校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师德高尚,坚持原则,善于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善于从实际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和改革建议,实事求是,敢说真话,不徇私情。
2.督导员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管理经验的研究生导师,或长期担任研究生相关课程教学的教师。聘任时督导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状况良好,自愿担任督导工作且工作时间有保证。
第六条 校级督导员的选聘,由各学院(部)推荐,研究生院遴选,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校颁发聘书,任期三年,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计入聘期年限。院级督导员的选聘,由各学院(部)自行遴选,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校督导组的职责
1.校督导组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作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
2.督导检查研究生招生过程、课堂(实验)教学、培养规范、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技能考核、毕业答辩、专硕规培、专博轮转等研究生教育过程各环节的规范性。
3.深入教学一线开展督导工作,掌握研究生教学状况,了解和检查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指导研究生教育教学的规范性建设,与研究生培养单位督导组协调联系,形成合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提高。
4.通过访问交谈、师生座谈、专项问卷调查、材料抽查、现场评估、考场巡视等方式督导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5.检查督导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培养手册、课程试卷、实验记录本等相关学籍档案材料建立及归档情况。
6. 按要求完成规定的督导工作量,每位督导专家每学年督导时长原则上不少于45学时,课程教学督导时间每次不少于1学时,专项(除课程教学外)督导时间每次不少于半个工作日(计2学时)。
7.督促、指导二级学院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8.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根据职责范围于学年初拟定督导工作计划,每月末对督导工作进行阶段性小结,每学年末对督导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书面报告,不定期编印督导工作简报。
9.完成学校委托的有关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院(部)督导组职责
1.督导组在本培养单位范围内开展研究生督导工作,作为内部培养质量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
2.重点督导课堂教学与专业实践检查,主要从学科专业层面、深入细节进行教学质量和秩序的督导。
3.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议与评价,包括教师的学术水平、教学理论、教学方法、教学思想、工作态度及教学效果等。
4.对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材的评价,包括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教学内容是否符合研究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需要。
5.收集汇总研究生和任课教师对研究生教学的建议和意见,做好管理者与教学主体的沟通联系。
6.参与研究生的招生复试、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技能考核、论文答辩、专硕规培、专博轮转等培养环节的督导,并从专业层面作出评价。
7.督导研究生优秀课程、教育改革课题建设实施情况,开展研究生网络课程建设的督导联系。
8.院级督导员的工作量和考核标准可由学院(部)参照学校标准自行规定。
第四章 程序
第九条 工作程序
1.校督导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学年初负责制定督导计划,分解督导任务、学年末总结督导工作,主持督导组会议,做好与校、学院(部)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
2.校督导组应按照要求开展督导,并对督导内容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第一时间与被督导对象沟通,直接反馈督导信息,提出改进措施,对督导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了解详细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并督促落实。
3.校督导组督导结束后,应及时将督导评议表及督导工作情况在研究生系统上进行填报汇总,形成并提交专项总结报告,提出改进研究生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4.校督导组不定期召开督导工作研讨会,针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有关研究生教育的规律性突出问题,可由研究生院组织督导员开展专题研讨。
5.学院督导工作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安排,指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独立开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同时,应积极配合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整体安排,保证校、院二级督导工作发挥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的积极作用。
第五章 应用
第十条教育教学督导结果应用
1.对同一学期中授课(带教)质量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教师,督导组可建议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
2.督导组对教师授课(带教)质量的测评成绩作为教师晋升、教学评优、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3.督导组的反馈意见及建议可作为修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4.校督导组对招生、开题、中期考核、技能考核、毕业答辩、专硕规培、专博轮转等研究生教育过程的测评成绩作为学院(部)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保障
第十一条 保障措施
1.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管理办法是我校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督导组开展工作的依据。
2.督导员凭“督导证”开展督导工作,各培养单位要密切配合,落实建立督导组工作机制,各学院(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要全力支持、配合督导组工作。
3.实施督导工作年度考核,对督导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4.校督导组成员工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按1000元/月标准发放,一学年发放10个月,每学年督导考核后一次性发放。
5.校督导员通过督导聘期考核者,在研究生导师遴选过程中,可视为满足导师需承担的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量要求;临床教师在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督导工作量可参照校级本科教学督导的待遇执行。
6.学院(部)督导组成员可由学院(部)参照学校标准给予院级督导组成员工作补贴或以计算工作量的方式给予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管理办法》(医大研院〔2019〕1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院级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福建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