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文件
闽医大〔2017〕81号
关于印发《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医科大学
福建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
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招生资格审核暂行办法(修订)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合理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一般要求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身体健康,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毕业。
(三)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培养研究生,按时完成研究生的各阶段培养任务。
(四)年龄要求,除两院院士外,招生年龄一般为≤57周岁。博士研究生导师,具有三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年龄≤60周岁,具有二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年龄≤62周岁。兼职导师根据本单位确定的退休年龄前3年招收最后一届研究生。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当年招生:
1.因研究生指导教师问题培养质量难以保证,毕业研究生无法达到国家要求者;
2.未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者。
3.研究生培养期间,需要离开培养工作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
4.临床医学与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导师所在岗位不是国家规培基地。
5.招生资格审核时,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未被我校聘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招生条件
(一)学术水平要求
1. 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并列第一作者排名第二(要求JCR二区且与排名第一者署名不同单位)或通讯作者在SCI源(或相同级别)杂志上发表论著达到以下要求之一:1、发表论著影响因子总分值≥15分,其中至少2篇为JCR三区;2、发表论著影响因子总分值≥12分,其中至少1篇为JCR二区;3、发表论著至少1篇为JCR一区 。JCR分区以中科院分区为准。对于少数需要扶持的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2.近三年需发表署名福建医科大学的SCI源论文至少1篇,具体署名要求参照《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规定》(闽医大〔2014〕197号)。
(二)科研项目及经费要求
近三年主持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至少1项,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且有较好的实验条件和科研平台,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指现有的科研经费,不含学科、平台、实验室建设经费和单位自设项目经费,不包含配套经费。本单位导师可以提交在研的科研立项任务书核查,或提供科研处、财务处(科)开具的相关证明;外单位导师可以提供在研的科研立项任务书核查,或将经费存入我校财务设立的导师名下的专项账户,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
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招生条件
(一)学术水平要求
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排名第一)或通讯作者在SCI源刊物上发表论著,影响因子总分值≥3。哲学社会科学类申请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著3篇。[国内核心期刊指CSCD、Medline或CSSCI(社科类)收录的期刊]
(二)科研项目及经费要求
具有科学研究的工作经验,拥有明确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好的科学实验设备,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社科系列经费不少于3000元。(本单位导师可以提交在研的科研立项任务书核查,或提供科研处、财务处(科)开具的相关证明;外单位导师可以提供在研的科研立项任务书核查)。
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招生条件
学术水平要求
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著2篇或SCI源刊物上发表论著1篇。或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取得发明专利1项。
五、招生资格审核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审核材料,包括文章、科研任务书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认真严格审核验证材料,并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校学位办。
(二)校学位办依据本办法对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核,批准后,公布审核结果。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学位点发展和导师队伍建设需要,对个别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四)通过招生资格审核者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招生申请,并填报次年的招生计划表。
六、附则
(一)依此办法学校每年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招生资格审核,未通过审核者暂停其次年招生。连续三年未参与审核或放弃招生的,取消其相应类型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本办法自2017年4月11日起实行,既往相关文件与本文不符者,以本文为准。
(三)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