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
现将《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医科大学
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细则
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和提高硕士
第一节 研究生指导教师分类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按培养目标和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按培养层次分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二节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原则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和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诚实守信,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与结构调整以及学位点建设与发展,有利于培养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条 原则上在本专业的学位授权点内进行导师申报。跨专业学位点申报者,其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与申报的学位授权点研究方向相关,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能提供良好的研究生培养平台,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节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基本条件
第四条 具有福建医科大学聘
第五条 一般
第六条 应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且有较好的实验条件和科研平台。正在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不含平台、学科和实验室建设项目)。在研科研经费不少于30万元(该经费指申请人以第一负责人提交的科研立项任务书上核定的经费数额,或进入学校财务处账目的横向联合项目中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不包含配套经费。本校申请人以校科研处、财务处提供的相关证明为准,校外申请人以提供的科研立项任务书并经核查为准)。
第七条 有培养研究生的实践经历,已完整培养过一届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八条 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并列第一作者排名第二(要求影响因子≥3分且与排名第一者署名不同单位)或通讯作者在SCI源(或相同级别如EI等)杂志上发表论著达到以下要求之一:1.发表论著至少2篇,影响因子总分值≥6分;2.发表论著1篇,影响因子≥5分或JCR一区。
第九条 为重点培育、扶持我校优先发展学科,对不具备第四、第七条,但达到以下条件的我校副教授,可以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破格”方式审定:1.正在主持国家自然基金(或其他国家级)项目;2.近五年在SCI源期刊上发表文章累计影响因子≥15分。
第四节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基本条件
第十条 具有福建医科大学聘
第十一条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十二条 具有科学研究的工作经验,拥有明确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好的科学实验设备。正在承担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在研科研经费不少于3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申请人在研经费不少于3000元。(该经费指申请人以第一负责人提交的科研立项任务书上核定的经费数额,或进入学校财务处账目的横向联合项目中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不包含配套经费。本校申请人以校科研处、财务处提供的相关证明为准,校外申请人以提供的科研立项任务书并经核查为准。)
第十三条 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著3篇或SCI源刊物上发表论著1篇。哲学社会科学类申请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著2篇。[国内核心期刊指CSCD、Medline或CSSCI(社科类)收录的期刊]
第十四条 近五年,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人员,可以放宽硕士学位条件要求:正在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前二名或三等奖前一名1项;以第一作者(排名第一)或通讯作者在SCI源期刊上发表文章,累计影响因子≥3分;有主编、副主编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或规划教材编委。
第五节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具有福建医科大学在聘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兼职副教授、兼职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人为临床医学与口腔医学专业者,其所在科室必须为规培基地,本人应具有主
第十六条 原则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十七条 临床学科申请人目前应在临床一线工作,近三年无医疗、教学事故。对本专业疑难病、危重病具有较高的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 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著3篇或SCI源刊物上发表论著1篇,或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取得发明专利1项。
第六节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位点所属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还应有所申请学科专业的两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申请人需填报申请表,同时将相关材料原件(学位证书、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获奖证书、科研立项任务书、科研经费清单等)一并送交审核。
第二十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各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采用材料审核、现场质询、答辩等多种形式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委员至少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者,方得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将初审合格者的名单及相关材料在本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相关意见及材料以书面报告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公正、合理、平等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各分委员会推荐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并根据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的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到会委员至少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者,方得通过。
第二十四条 获得各类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的名单将上报省学位办公室备案,并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如持有异议,可在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公布之日起3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的书面申请。对因学术问题提起的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扩大同行评议的范围,进行复议。
第七节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对新增学位点,研究生院可于当年单独开展导师遴选工作。两院院士及特殊引进人才申请成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或调入我校的人员,若来校前已是外校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达到我校相应遴选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核批准后即可获聘。
第九节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既往相关文件与本文不符者,以本文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