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医科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医科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医科大学
福建医科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开展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二)设主席一人,由我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或者分管副校长担任;设副主席一至三人,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设秘书一人,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分管领导、各相关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委员会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若遇部门或学院(部)领导岗位调整,相关组成成员也作相应调整。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个相关学院设立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由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分委员会对以下职责进行初审推荐):
(一)审定硕士、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门数;
(二)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三)审核通过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并作出撤销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七)审议通过遴选、聘任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
(八)审核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十)审定申报增列硕士学位
(十一)审议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及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对以上事项审议,以协商、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如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授予学位的决定须经全体成员半数通过为有效,其余事项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者,方可申请学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科目,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完成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考核。
(四)按照《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表了相关学术论文。
第八条 毕业研究生不符合第七条的规定,或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位:
(一)学术研究中发现确有造假、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诚信者。
(二)在校期间曾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九条 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定期举行二次,研究生可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十条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依照《福建医科大学关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第四章 课程考试办法和要求
第十一条 硕士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港澳台侨及外国留学生对此不作要求);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全面系统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熟悉统计学的基本原理与方法;
(三)外国语(英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港澳台侨及外国留学生对此不作要求);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四至五门,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三)外国语(英语),要求能熟练阅读并正确理解难度较大、结构复杂的专业英文文献,具有撰写学术论文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第十四条 每个学科的课程设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审定,并定期修订。课程的考试范围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审定,考试委员会主席必
第五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必须是在研究生导师指导下,由申请人本人完成,论文的内容应能体现有一定的科研工作量并反映学生已掌握了本学科及其相关领域较坚实的基础理论与技能、具备一定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论文的结果或结论,应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二)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临床参考价值或应用前景;学位论文可以是结合临床的研究论文,也可以是病例分析加文献综述;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必须是在研究生导师指导下,由申请人本人完成,论文的内容应能体现研究工作系统而完整并反映学生已掌握了本学科及其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与技能、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二)论文的结果或结论,应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应具有科学性、完整性,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具有创新性。论文格式严格按照《福建医科大学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和格式规范》的要求。提交论文的同时需提交科研记录本,记录本应如实规范填写,由记录者和研究生导师签名,保存在学院或研究生导师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查。
第六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审查
申请人应在答辩前三个月提交学位论文。研究生导师应参考本细则第五章有关内容,对申请人的论文完成情况及学术水平做出详细的学术评价,连同申请人完成课程学习的情况,提交本专业学科系(或科室)进行论文审查和评语审议。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送评阅前,需经TMLC(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检测合格的学位论文,送本专业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进行评阅。论文评阅采取二级学院送审和研究生院双盲送审两种方式。申请人不得自行安排论文评阅。
论文评阅要求和结果判定参照《福建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及质量监控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论文答辩事宜。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各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程序及规则参照《福建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申请人经答辩委员会同意,补充实验及数据、修改论文,硕士论文可在一年内、博士论文在二年内,重新提交答辩一次,但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答辩结束后,申请人应根据答辩专家所提问题对学位论文进行修订,而后根据学校的相关要求,将学位论文及答辩的相关资料送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及图书馆存档。
第八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和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由学校上报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向全校公布。硕士学位经学校批准后即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博士学位经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由学校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但发表学术论文未达到要求者,可以先行毕业。毕业后两年内发表符合要求的学术论文后,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学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
第二十八条 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证书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学位证书由国务院统一印制,学校颁发。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给予相应证明。对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人员要建立学位档案,学校在颁发学位证书的同时,在《学位申请表》上填写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将其归入研究生学位档案及人事档案分别存档。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经复议,可以撤销其授予的学位,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有《福建医科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闽医大〔2013〕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