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管理工作,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加强学术交流,培养高层次人才,促进学科发展,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福建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的组织管理
1、博士后工作实行校、学院(系、部)分级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主管博士后工作,下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办公室(简称博管办,挂靠研究生处),负责国务院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及福建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博管会)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文件的贯彻执行、落实检查以及文件的管理和归档;制定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发展规划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新增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工作;审批博士后科研人员的进站、博士后基金申报、出站、延期等工作;负责博士后期满出站业务能力的考评;协助财务处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下拨;加强对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检查;负责博士后流动站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
2、流动站所在学院(系、部)由一名院长(或主任)主管该学院(系、部)博士后工作,各学院(系、部)职能科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博士后的具体工作,负责博士后的政治学习和党组织生活的安排及奖金、福利的发放;
3、人事处(或临床医学院人事科)负责博士后工资、福利待遇,任职资格评定,负责档案的保管和转送。博士后期满分配工作应随之转送的档案为:分配工作登记表、单位鉴定意见(两表在办离校手续时交人事处)、任职资格申报表(由人事处转交分配单位)。博士后人员配偶工作的安排。
4、总务处、设备处(或临床医学院后勤部门)负责博士后公寓及配备家具的安排和管理。研究生处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达的名额向总务处提出博士后住房计划。
5、财务处(或指导、委托临床学院财务部门)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每年一月上旬财务处将上年度的结算交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上报博管会。
6、科研处协助各学院(系、部)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协调工作,科研基金的申请,成果奖的申报和办理博士后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事项等工作。
7、外事办负责博士后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的有关事宜。
8、工会负责安排部分随迁博士后子女的上学、入托的安排。
9、保卫处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落户及随迁配偶、子女的临时户口等的办理。
二、申请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我校实行博士后人员管理“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除必须承诺对自己所招收录取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要全面指导,而且还要在经费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凡申请招收博士后的指导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一般应是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
⑵必须承担学校科研处备案的在研课题项目,且现有科研(或可用于博士后培养的)经费在10万元以上。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格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
1、博士后申请人资格
⑴近期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
⑵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⑶年龄在四十岁以下;
⑷尚未分配工作单位或未回原单位报到。
为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我校招收博士后人员以外单位博士毕业生为主,凡我校培养的博士毕业生,不能申请进入本校相同一级学科的流动站;对于进入我校不同一级学科流动站的博士后名额则从严掌握。
2、申请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向我校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索取并填写《博士后申请表》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六份;
(2)《专家推荐表》一式二份(推荐人须为博士生导师,其中一份应由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填写);博士后申请人若为留学博士者则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推荐意见》;
(3)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位课程成绩单、博士学位论文、评议书、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各一份;
(4)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博士生可由培养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5)本人近三年来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的鉴定复印件;
(6)申请者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的复印件和婚姻状况调查表(留学人员提供护照复印件);
(7)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8)凡属定向、在职、委托培养或现役军人的博士毕业生,需由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其来我校做博士后的证明。
3、审批过程
学校博管办在设站学院(系)和指导专家的协助下,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综合审查(有条件者应尽量面试),在择优录取的原则下,确定具体的录取对象,并办理有关手续,最后将材料按要求上报省博管会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向申请人发出正式的录取通知书。
四、博士后人员进站程序
1、凡被录用的博士后,必须按期报到,进站工作。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半个月不进站者,学校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若有特殊情况,应在拟定进站日期前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报告。
2、被录用的博士后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研究生处报到,办理进站手续。博士后原所在单位必须在其报到前将其个人档案寄到我校人事处,档案未到者,暂不办理正式进站手续。
3、为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博士后进站时须与学校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规定工作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它有关事项,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书一式四份,校博管办、指导导师、建站学院(系)、博士后本人各一份。
4、凭介绍信到人事处、总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图书馆、校医院及有关学院、系部办理相关手续。
五、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待遇与科研管理
1、博士后日常及科研管理
⑴博士后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由导师负责指导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工作。
⑵流动站所在学院(系)应把博士后的管理纳入本单位职工的管理体系中。无论是规章制度、组织纪律、考勤记录,还是平时业务工作、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等,博士后都必须与其他教工一样严格遵守。对违反纪律表现较差者,可与学校博管办协商处理。
⑶博士后人员进站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报告,由专家小组进行评议,如未通过,必须在一个月内重新开题。
⑷博士后人员进站后,按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的标准下拨日常经费,用于补助科研工作的经费和本人生活福利费用。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博士后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89]国科发干字0207号)及博管办《关于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实施办法和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1994]11号)文件进行办理。日常经费的5%作为流动站管理经费。博士后经费单独立帐,经费开支需经导师签字。
⑸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学校根据其开题情况提供3~5万元博士后研究起动经费,并鼓励支持博士后进站人员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福建省博士后科研经费资助金及各种研究项目的经费。
⑹在站期间,博士后人员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如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交流需短期出国(不超过三个月)应提前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与出国访问学者相同办理相应手续。
⑺博士后每半年必须在流动站教研组作一次学术报告,每年年底向流动站和学校博管办做一次书面总结汇报。
⑻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在国内外以任何形式,包括用博士后日常科研经费、福建省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其它各级纵向项目和横向课题经费,以及在国外进行合作科研所取得的所有科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创造发明、获奖项目、新产品等,均需注明“中国・福建・福建医科大学”字样。
⑼博士后人员短期出国应按期回国,超过半年不回者视为逾期不归,对逾期不归的博士后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暂按自动退站处理,注销户口,停发博士后经费和工资,停止使用博士后科学资助金,配偶返回原单位,退出博士后公寓;
2、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⑴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受我校正式职工一样的生活福利待遇(包括奖金、医疗、困难补助、订阅书报补贴)。
⑵博士后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确定。原为定向在职博士的博士后,如在原单位的职务工资高于以上标准的,可参照正式职工的职务工资标准确定。其工资构成中其他部份,根据博士后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量,参照我校同类人员标准,享受福州地区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每人每月享受300元的生活补贴。
⑶博士后公寓用房为我校二类住房,公寓内生活用品归学校所有,除部分床上用品外,在站人员只能使用,不能带走;部分床上用品的费用经批准后可从博士后经费中支出,出站时博士后可自行处理;公寓内电话的初装费和座机费免收;公寓内生活用品的自然损坏可以更换,若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博士后人员应按学校教职工交费标准交纳房租及水、电、气费贺电话费等。
⑷博士后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按全国博管会《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任职的原则意见》办理,由校职改办负责实施。
⑸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用于生活福利方面的费用比例,包括工资、奖金、医疗、困难补助、探亲、生活补助等,按国家和我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以确保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工作。用于科研工作的经费开支由指导专家或流动站负责人审核监督。
⑹博士后日常经费不能用于购买大型仪器设备,但可购买其它属于研究工作必需的用品和图书资料等。
⑺博士后在站期间,可适当承担流动站所在学院(系)的教学任务,并享受该单位职工同等的奖金待遇。
⑻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各设站单位可为他们办理暂住户口(即临时户口)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工作,原则上由学校或学院(系)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未成年子女凭全国博委办公室的介绍信就近上小学、报考(或转入)中学以及报高等院校。
⑼博士后在站期间,如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经考核后,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可提前晋升工资、晋升职称及作为各类有突出贡献专家或“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参加评审。
六、博士后人员出站及考核
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
2、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提前离站。如两年内未能完成,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3、博士后如申请到其它渠道科研项目,应按规定时间向科研处汇报计划执行情况,出站前一般应完成科研项目,如不能完成,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完成任务的计划,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4、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作中途退站处理:
⑴本人因科研工作计划无法继续开展下去,主动提出中止博士后科研工作,经与指导专家协商,并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中途退站者。
⑵经查实在科研工作中严重弄虚作假者。
⑶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校纪校规并受行政处罚或司法追究者。
⑷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办理出国手续或出国逾期未归者。
对第⑵⑶⑷种情况,除必须同其他博士后一样,到学校各部门办理离校出站手续外,必须全额退还或赔偿以我校博士后名义所获得的日常经费和各类科研经费。
5、出站前应办理的手续
⑴出站前一月博士后人员应对在站两年期间的研究工作进行总结,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表”、“博士后研究报告”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⑵博管办负责组成由博士后所在学院、系负责人、所在专业博士生导师及有关专家5-7人组成考核小组对博士后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以及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科研成果等进行考核。形成书面意见,填写相关表格,于出站前一个月内将考核表送校博管办。
⑶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程序对拟出站的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
⑷对博士后期间申请立项的各类科研基金项目,必须在出站前按科研工作规定进行结题和总结汇报。
6、出站时应办理的手续
博士后在接到同意出站通知后,无论留校与否,均须到学校博管办领取“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手续通知”,办理一切出站手续,具体包括:
⑴交还各种证件(工作证、借书证、医疗证等)。
⑵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⑶办理移交工作,如对流动站内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交接手续。
⑷交清房租、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
⑸将博士后日常经费卡交回学校博管办。
⑹要求学校总务部门清点家俱设备,并交回住房钥匙。
各项离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到博管办领取分配单位报到介绍信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签批发给“博士后证书”,到人事处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的转移手续。
7、无视学校管理规定,不按时办理出站全部手续,擅自离站者,学校博管办及流动站将不再为其补办离站分配手续,按自动退站处理,不受理其出站职称评定申请,也不发给“博士后证书”。
七、本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领导小组。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福建医科大学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八日